勞動法對未成年的規定
勞動法對未成年的規定
我國勞動法第15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具體可查閱《關于界定文藝工作者、運動員、藝徒概念的通知》、《關于禁止使用童工的罰款標準》等規定。
《勞動法》第五十八條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第五十九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第六十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第六十四條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第六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擴展資料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根據《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第三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以下范圍的勞動:(一)《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二)《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三)《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四)《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五)《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六)《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七)《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八)礦山井下及礦山地面采石作業;(九)森林業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十)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十二)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十三)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十四)連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十五)使用鑿巖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十六)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線作業;(十七)鍋爐司爐。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勞動法》
《勞動法》對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主要規定如下: 第六十四條: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民法通則》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勞動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中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這些法律規定可以知道,國家規定公民參加工作的年齡是十六周歲,為滿十六周歲不能作為勞動者參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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