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發年終獎怎么辦
法律是生產力,懂法是知識力。 年關將至,很多公司都開始做年終總結,當然還有準備公司年終大會的節目跟獎金。那么,不發年終獎怎么辦?年終獎不給可不可以起訴?
什么是年終獎金
是指用人單位根據自身的經營狀況并通過其規章制度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等方式,在一年的某一時間內對勞動者發放的獎金。因此年終獎金是獎金的一類,仍屬于工資性的勞動報酬。
而年終獎金則是一種獎金,是勞動報酬,一般根據員工全年工作的考核結果予以獎勵,而且員工之間獎金數額差距較大。這還是因為年終獎金是一筆額外獎金、超額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合同或者相關的規章制度執行。常見的年終獎的形式有:十三薪、十四薪等固定年終獎形式,還有績效獎金等浮動年終獎形式,還包括紅包、旅游獎勵等靈活的發放形式。
公司不發年終獎合法嗎
我國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年終獎是企業必須發放的,但是其實對于是否應發年終獎、如何發放年終獎,還是有章可循的,簡而言之,即勞動合同有約定的,約定說了算;無約定但單位有規定的,規定說了算;既無約定也無規定,實行同工同酬。也就是說如果公司有約定的那就是必須發,如果約定了年終獎以各種理由不發的,那就屬于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因此,我們可以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約定的年終獎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不發是不符合法律法規的。
年終獎不給可不可以起訴
面對企業不發或少發年終獎引發糾紛,員工維權應注意以下幾點:
1、 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注意年終獎條款的設置,如有異議,應與用人單位及時溝通,避免日后產生爭議;
2、 一旦發生爭議,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申請;
3、 若發生爭議,勞動者應當注意留存相關證據,如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憑證及用人單位有關年終獎發放的規章制度、員工手冊等。
用人單位有權根據本單位的經營狀況、員工的業績表現等,自主確定獎金發放與否、發放條件及發放標準,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用人單位擁有無限的經營自主權。單位制定的年終獎發放規則應當遵循公平合理原則并履行預先告知員工的義務。
如何保住年終獎
三種違規情形勞動者可舉報
在實踐中,如遇到以下幾種企業違法違規情形,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或者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申請。
1、無故遲發或拒發
有的企業為了防止員工跳槽,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企業自己制定的制度拖延發放年終獎,這種情況屬于無故拖欠工資的行為。但勞動者在休法定假期間如產假、年休假、婚喪假等,應視為正常出勤并支付報酬,用人單位不能以上述理由扣除年終獎金。
2、以“經營不善”為由少發
年終獎發放方式一旦經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確定或勞動合同約定,未經合法程序不得隨意變更,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而單方面對合同重要條款進行變更的行為可能被認定無效。
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明確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了年終獎,用人單位就應按照規定或約定及時足額向勞動者發放年終獎,而不能以“單位效益不好”等理由拒發、少發、緩發。
3、以工作不滿一年為由不發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事先約定年終獎的發放條件,而工作年限可以作為發放年終獎的考核因素。因此,如果雙方已明確約定“工作不滿一年不發年終獎”,并已得到勞動者的認可,這種約定是合理的。如果企業沒有這樣的規定,那么就應當一視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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