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怎么辦
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怎么辦
“申請檢察院對公安的立案監督,是當事人的法定權利!”
依我之見一一公權利,如果不受監督必然會濫用或不作為。而“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是我國憲法賦予檢察機關的圣神使命,這種法律監督,就是指在刑事訴訟丶民事訴訟丶行政訴訟等訴訟活動的全過程的每一階段及結果的監督。因此,如果確如本案所述“一起涉嫌強奸犯罪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應立案而回復報案人“不予立案”的,報案人(僅指受害人和法定代理人,受委托的律師)依法有權向所承辦案件的公安機關相對應的人民檢察院申請(如題所述誤稱的“報案”)刑事“立案監督”。
因為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受害人或近親屬不服公安機關辦理的侵害公民人身丶財產的案件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刑事“立案監督”。同時,該法還規定人民檢察院受理公民刑事立案監督申請后,有權要承辦該案件的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經檢察機關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并通知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的,公安機關必須立案。
而本案例所述“一起強奸案”,就符合法律規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要求,對于經公安機關受理調查后認為沒有犯罪事實而“不予刑事立案”的決定,受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或依法受委托的律師)依法有權向該辦理案件的對應的人民檢察院申請對該“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的辦案行為實施法律監督。如果經檢察院“立案監督”,該院有權要求辦案的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認為犯罪嫌疑人之行為依法己經構成強奸犯罪要求公安機關立案的,辦案的公安機關必須刑事立案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回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就此開始就此案的刑事偵查和對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相應的刑事拘留丶逮捕的強制措施。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公安機關立案不辦案,向公安督察部門投訴,或檢察院和監察委反映。
控告人收到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書,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以下救濟措施。
一、申請復議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復議申請應當向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復議申請書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內提出。申請書中要講明應當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要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后七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二、申請復核 控告人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七日內作出決定。對上一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三、向檢察院投訴 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級檢察院投訴。 檢察院有權利要求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檢察院的通知后七日以內,對不予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作出書面說明,回復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書的,應當將立案決定書復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仍認為不應當立案,檢察院認為應當立案的,檢察院有權力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收到檢察院通知后十五日以內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復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
1、按行政程序上訪,要求同級政府或上級公安機關監督,指令其按章辦事。
2、向該公安機關咨詢為何不立案又不給書面答復,將該談話錄音。然后,向同級檢察機關申請立案監督。
可以向檢察院反映,由檢察院對立案進行監督。
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立案監督申請 但要搞清楚是什么事情?不立案理由是什么?如果確實屬于不予立案的情形,你就別浪費時間了
當然可以申請檢察院對公安局不予立案申請監督,而不是申訴。檢察院會對公安局不予立案理由進行審查,如果公安局不予立案理由符合法律規定,檢察院也會維持公安局不予立案決定的。如果檢察院認為公安局理由不成立的,檢察院會發立案監督通知書至公安局。公安局收到該通知必須立案,依法進入偵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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