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具體行政行為
哪些是具體行政行為
1、概念不同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針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就特定的事項,作出有關該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非針對特定人、事與物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行為。它包括有關政府組織和機構制定的行政法規、行政規章。行政措施、作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和命令。
2、實施行政行為的主體不同 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委托的組織。 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及地方各級立法機關。
3、法律特征不同 具體行政行為: 1)具體行政行為體現了國家行政權的運作,其目的在于實現國家的行政目標,因而與立法行為和司法行為相區別。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的法律行為,是以它所擁有的行政職權為前提的。 2)具體行政行為只對特定對象有效,不具有普遍約束力,所謂特定對象可以是某一相對人,也可以是特定的物,還可以是特定的行為。如違反交通規則被處罰,處罰的對象是特定的人–違反交通規則者。 3)具體行政行為能直接產生有關權利義務的法律效果,使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發生變化、增加或者減少。 4)具體行政行為是一種單方行為。它由行政主體單方作出,其行政行為的成立不以行政相對人的同意為前提。如交通管理機關作出處罰決定,不必得到違反交通規則的人的同意。 抽象形政行為: 1)抽象行政行為具有普遍約束力。它是針對一類事或一類人,而不是針對特定人或特定事作出的,因而具有普遍約束力。抽象行政行為是約束相對一群公民和組織的行為。 2)抽象行政行為具有間接的法律效果,它不能對行政相對人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的變化,而是使有關行政相對人擁有產生權利義務變化的依據。 3)抽象行政行為具有往后效力。它針對往后的事件作出,并只適用行政規則制定以后的行為和事件。
具體行政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的行為。行政事實行為不僅包括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的行為,還包括與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相關的行為,如暴力的侵權行為。 相關法律知識: (1)客觀方面的要件不同。具體行政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的行為。行政事實行為不僅包括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的行為,還包括與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相關的行為,如暴力的侵權行為。 (2)法律效果要件不同。具體行政行為能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產生影響。行政事實行為是一種非法律行為,無論是否發生相應的法律效果,都不影響行政事實行為的存在。 (3)主觀方面的要件不同。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意志的外在表現。行政事實行為也是行政機關的一種意志,但意志并不是事實行為的構成要件,同時事實行為也沒有具體的形式要求。
具體行政行為,是一系列有共同特征的行政措施的總和。具體行政行為有四個要素:
1.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行為,這是主體要素。不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行為,一般不是行政行為。但是,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實施的行為,也可能是行政行為。
2.是行使行政權力所為的單方行為,這是成立要素。即該行為無需對方同意,僅行政機關單方即可決定,且決定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對方負有服從的義務,如果不服從,該行為可以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稅務機關決定某企業應納所得稅稅額,納稅人應當執行,如果不執行,稅務機關有權從其銀行賬戶中劃撥。如果納稅人不服,也必須首先按決定納稅,然后申訴或起訴。
3.是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的,這是對象要素。“特定”是指某公民或某組織。如甲打乙造成輕微傷害,行政機關為保護乙的權利而拘留了甲,該行為是對甲、乙作出的,甲、乙即為特定的公民。
4.是作出有關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的行為,這是內容要素。如專利局將某項發明的專利證書授予了甲企業,該企業即獲得了該項發明的專利權。
罰款,比如你駕駛車車輛超速了,警察罰你200元前,警察的罰款行為就是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你要運輸煙花爆竹,經申請,發給你準運證的行為都是 還包括: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給付等等。
合法性原則:法無授權即禁止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則,依據是行政機關在政治制度上對立法機關的從屬性。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的約束,是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合理性原則公平、正義(行政主體應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國家應平等對待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考慮應當考慮的因素(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時,只能考慮符合立法授權目的的各種因素,不得考慮不相關因素)比例原則——適當性(行政機關采取的手段必須能夠達到行政目的或者至少有助于目的的達成,并且是正確的手段)、必要性(最小損害原則,行政機關應當選擇侵害相對人權益最小的手段)、狹義的比例(衡量性原則,要求行政機關所采取的手段,不能給相對人權益帶來超過行政目的之價值的侵害)程序正當原則(行政公開、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聽取厲害相關人的意見、說明理由——當作出對當事人不利的決定時,負有說明理由的義務、不得單方接觸)高效便民原則(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則,其基本內容有二,首先是積極履行法定職責,其次是遵循法定時限。第二是便利當事人原則)誠實守信原則(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實原則,第二是信賴保護原則——相對人基于對行政機關的決定或意思表示的信賴而對自己將來的行為進行籌劃和安排,由此產生的信賴利益應受法律保護,第三是行政允諾應予兌現)權責統一原則(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則,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經濟、社會和文化事務管理職責,要有法律、法規賦予其相應的執法手段,保證政令有效。第二是責任行政原則,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行使職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具體行政行為具有的特征如下: 1.具體行政行為是法律行為。 2.具體行政行為是對特定人與特定事項的處理。第一是就特定事項對特定人的處理。第二是就特定事項對可以確定的一群人的處理。第三是就特定事項對不特定人的處理。 3.具體行政行為是單方行政職權行為。 4.具體行政行為是外部性處理。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簡而言之,即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作出的有關其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
由國家行政機關及其所屬部門,還有行政機關授權的部門,依法對社會行使管理權的行為,可分為具體行政行和抽象行政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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