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要補繳是怎么回事
個稅史上首次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在四月份開啟,可謂有人驚喜有人驚嚇,收到了退稅,美滋滋曬在朋友圈,雖然是自己身上的羊毛,但失而復得的感覺還是比較令人驚喜,也有很多人,下載個稅app登錄查看,確是需要補稅的,有的甚至需要補繳一萬或更多,可謂驚嚇不已又不明就里,為什么需要補稅的?同人不同命嗎?
新個稅2019年開始實施,開啟了個人所得稅的經典模式,綜合所得+累進稅制,在這種模式下,收入要綜合起來納稅,稅款是按年計算,因此看似和以往相差無幾的扣繳個稅卻由代扣代繳,實質上變成了預扣預繳,扣繳的稅款是預征,也就是暫扣,因此全年結束,需要把綜合所得包涵的應稅項目加起來算總賬,計算出全年該交的稅款,減除平時預扣的,多退少補,因此會出現三種結果:退稅、補稅、和兩不相欠。
退稅的自然是預扣多了,因為綜合所得四個應稅項目,取得環節的預扣規則卻有四種:
⑴工資薪金累計預扣
⑵勞務報酬所得單累進預扣
⑶稿酬所得單次預扣,計稅收入額是收入的56%
⑷特許權使用費×(1-20%)×20%
全年綜合所得匯算時,是按工資薪金所累計預扣適用稅率表來計算的。
因此理論上:只存在一處工資薪金所得的,專項附加扣除在發工資時已經扣除,年度結束沒有大病醫療,除計算錯誤,是兩不相欠的,這個也是為什么綜合所得使用的稅率表和工資薪金是同一個稅率表,因為至少在目前綜合所得個稅是以工薪薪金綜合所得為主要計稅依據。
退稅理論上也很簡單,四項應稅所得,四種預扣方法,存在兩種及以上應稅所得時,預扣稅負高于工資薪金的稅負,全年綜合起來計稅就會產生退稅。
重點來了:為什么有的需要補稅?
補稅的原因要說也很簡單,從匯算清繳補稅看,最大的原因有兩個:
⑴兩處及以上工資薪金所得:新個稅是認可兩次及多處工資薪金所得的,因此存在多處工資薪金所得,在發工資預扣時,每月費用5000元是重復扣除的,因為工資薪金的計算方法,只要是按工資薪金預扣,費用5000元在申報時自動減除,而目前,單位預扣個稅信息不能共享,兩處工資薪金全年可能會多扣6萬,多處可能會更多,但費用扣除無論幾處工資 ,政策規定一個納稅年度扣除只能扣除6萬。
有一個朋友咨詢,我在另一處工資薪金只有4500,是不足起征點的,拜托啊,不足起征點是因為扣繳費用5000元的前提下算的,總之多處工資薪金一般要涉及補稅,除非你多處工資薪金收入加起來一個月不足5000元,不至于吧……所以這些所謂不足起征點的工資薪金在匯算時是需要計入綜合所得計算應繳稅款的,會產生補繳甚至或造成綜合所得適用稅率提高。
⑵第二個原因:取得其他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沒有扣繳,比如取得:勞務報酬所得沒有預扣稅款。
一部分是因為勞務報酬所得預扣起征點是800元,如果全年多次出現這種不足起征點的勞務報酬所得沒有預扣,年度匯算是肯定需要補繳稅款的,另一種就是扣繳義務人沒有扣繳,是需要補稅的。
其實有一種情形,扣繳義務人沒有扣繳,個稅app也不會出現。那就是取得應稅所得既沒有在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扣繳義務人也沒有做扣繳申報,理論上在個稅app上做匯算清繳申報,如果選擇“使用已申報數據填寫”模式,這些數據是不存在的。
需要注意的是,匯算清繳制度下,征納責任是分離的,這也是現代征納關系的重要標志,在納稅人誠實納稅推定下,實現征納責任合一在稅務機關,到納稅責任轉移到納稅人,而稅務機關只負有輔助納稅和強制實施的責任。
因此納稅年度如果有取得沒有扣繳義務人扣繳個稅的綜合所得應稅收入,選擇使用已申報數據做匯算清繳申報時,建議通過應稅收入項目“新增”,來申報這些收入。
所以登錄個稅app看到需要補稅的,不要視而不見,先把數據核實清楚,如果收入、扣除數據都沒錯,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且補繳稅款金額超過400元,在6月30日前補繳即可,超過期限繳納會有滯納金h并承擔相應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