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和義務的概念
權利和義務的概念
在民法中,權利、義務和責任是屬于同一個位階的概念。責任與債權不在同一個位階上,因為債權是一種具體的權利,是權利概念的下位概念;同樣,債務是義務的一種,屬于義務的下位概念,與責任也不在同一個位階上。因此,將民事責任作為債的一種發生根據放于債法之中,是違反邏輯的。
權利義務關系和民事責任關系是有時序性的,實際上,總是先有權利義務關系,后有民事責任關系。而且,相對于權利義務關系而言,民事責任關系的產生只是一種可能性。因為,權利義務關系所對應的是原權利,民事責任關系所對應的是救濟權。救濟權是因基礎權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的危險時產生的援助基礎權利的權利。
救濟權通常處于休眠狀態,只有原權利遭遇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時,救濟權才會啟動去救濟原權利。
盡管救濟權通常處于休眠狀態,但是,它在民法中的地位卻是十分重要的。法諺有云:“無救濟幾無權利”。民事權利難免遭遇侵害,因而有加以保護的必要。民事權利的保護,全在于救濟權制度。
因此,民法在賦予民事主體原權利的同時,必須配套地賦予救濟權。無救濟權的權利不是真正的權利,救濟權不完善不充分的立法不是好的立法。在制定民法典的過程中,這是一個應當充分重視的問題。
民事責任關系以權利義務關系為基礎,還體現在民事責任與民事義務的關系上。
民事責任是違反民事義務的法律后果,所有責任的產生都必須以義務的存在為前提和基礎,無義務即無責任。不以義務存在為前提的所謂“責任”代替“債務”,如合伙人對合伙債務的“連帶責任”,連帶保證人的“連帶責任”等等。將來的民法典應當糾正這種不嚴謹的表述,并且應當對每一類權利義務關系中義務主體的義務和義務所對應的救濟權做出科學、明確的規定,為權利受到侵害時責任的界定提供一個清楚、確定的前提。
當然,由于權利義務關系的性質和特點的不同,法律在做出規定時的行文方式可以而且應當有所不同。例如,對于絕對權,應當通過詳盡地規定權利人的權利內容來界定義務人的義務,而對于相對權,則應根據具體情況,或者通過規定權利來界定義務,或者通過規定義務來界定權利,或者二者并用。
不管采取哪一種方式,都要盡量做到明確具體。事實上,我國的民事立法中對義務的規定不甚清楚的情況并非少見,這是導致對某些民事案件的處理欠妥的主要原因。當民事責任關系發生以后,權利人可以直接要求責任者承擔責任,也可以通過訴訟追究責任者的責任。正是民事責任制度使國家權力有了介入私人之間民事關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所謂可能性,是指國家強制力對民事關系的干預不是普遍的和必然的,而是一種潛在的和規范性的,它只有在當事人即權利主體向國家提起訴訟請求(claim)時,國家才能介入。
另一方面,這種規范性和潛在的國家強制又確認了權利主體選擇自力救濟的自由和可能性,即權利人可以不通過國家而直接向責任者主張,請求責任方停止侵害或賠償損失或者既停止侵害又賠償損失。
如果法律規定清楚且訴訟成本穩定,即在立法和司法均有可預見性的情況下,責任者基于理性選擇會同意權利人的請求自覺履行。如果法律規定的不清楚且司法成本難以確定,抑或二者之中的一種情況出現,責任者則會因為存有僥幸心理而對權利人的請求不理不睬。從這個意義上說,即使當事人選擇自力救濟,法律關于民事責任的規定和司法的權威也是當事人自力救濟能夠成功的強大后盾。
按照博弈論的說法就是,如果法律規定的是一種均衡狀態的話,那么無論通過何種選擇,最終的博弈結果是不會改變的。法律不改變博弈本身,但改變博弈的均衡結果。
因此,無論是公力救濟還是私力救濟,都是民事責任的一種實現方式。在民事領域,法律并不排斥私力救濟,這是民事責任區別于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一個重要特點。
而且,為了降低法律實現的社會成本,減輕司法機關的壓力,目前許多西方國家都十分重視民事權利的私力救濟,有的甚至要求,商事糾紛在提請司法解決之前,必須先進行調解。
如前所述,民事法律規范在一般情況下僅是市民自治的共同行為規范,只是因為民事責任制度才使得國家有了介入市民生活的可能性。
民事權利的法律之力來源于民事責任,正是由于民事責任制度的存在才使得民事權利具有了國家強制力,民事權利因與民事責任結合而獲得法律上之力。若義務人能夠正確履行其義務而使權利完全實現,則此法律之力不動。待權利人不能實現其權利,即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義務時,此法律之力乃發動。
因此,民事責任乃是民事義務主體自覺履行其義務的保證,也便具有實踐私法自治原則的功能。
私法自治乃是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二元分野結構中市民自治的法律表現,是市民社會的必然要求,是私法領域的鐵則,是私法的精神之所在。私法自治不僅是私法領域內自主選擇和自己責任的行為自治,而且還包括私法實現的自治,即在民事責任制度作為最后屏障的私法體系中,市民社會的成員,既可以通過自力救濟實現其權利,也可以選擇通過訴訟由國家權利介入即公力救濟實現其權利。
在應當追究民事責任時,當事人可以選擇雙方自主協商,參照私法規則執行;也可以選擇提起訴訟,由國家權力介入居中裁判;還可以通過非國家權力的第三方(如仲裁或調解)來解決糾紛。而公法的實現必須通過國家權力。這是私法和公法在對社會關系調整方式方面的根本區別。
民事責任在實現方式上的這種特點,可以用來說明在所謂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趨勢日益明顯的當今社會,意思自治為什么仍然是私法的靈魂。實際上,所有的私法公法化的現象并沒有否定市民社會的成員,即私法主體自主選擇和自己責任這一根本規則,所改變的不過是一些私法主體自主選擇、自主決策時要考慮的因素。
而這正是法律的博弈分析學者所指出的法律規則的作用,即法律通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制止不正當競爭等規定,來影響民事主體的行為選擇和糾紛解決方式的選擇。歸根結底,在私法領域,民事主體做什么、不做什么,怎么做,以及發生糾紛后時通過公力救濟的程序解決還是通過私力救濟的方式解決,仍然是由民事主體自己選擇和決定的。
所謂的私法公法化并沒有改變私法的本質。根據以上分析,徐國棟先生關于“把侵權行為理解為民事責任”“減少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間,提前了公權力介入的時間,與民法的私法性質不合”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因為將侵權行為作為民事責任的發生根據并不會引起國家公權力的提前介入,反之,將侵權行為作為債的發生根據,也不會推遲國家公權力介入的時間。
因為究竟通過私力救濟的方式還是公力救濟的方式解決糾紛,全憑當事人的選擇。而且,正如我們在前面所指出的:無論是公力救濟還是私力救濟,都是民事責任的一種實現方式。
1.權利:權利是主動的,是法律賦予你的以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 權利從通常的角度看,權利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作為或不作為的許可、認定及保障。一般是指法律賦予人實現其利益的一種力量。與義務相對應。 2.義務:義務是被動的,是法律規定的。你必須作為或者不作為以保證主體獲得利益的一種約束手段。 義務是指在社會道德生活中,道德主體應盡的義務。個人在社會生活中,需要履行各種義務,包括政治義務,經濟義務,法律義務。倫理學中所指的義務主要指道德義務。
權利和義務的關系,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兩者之間是互動的關系.沒有義務,權利便不再存在;沒有權利,便沒有義務存在的必要.同時,權利和義務,又是為權力所保障的.作為法律所規定的權利的實現,當然離不開義務的履行;實質上,在此過程中,也是權力作用的結果.
權利的概念
法律對公民或法人能夠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并要求他人相應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的許可。在社會主義社會,權利與義務是一致的,不可分離,在法律上一方有權利,他方必有相應的義務,或者互為權利義務;任何公民不能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也不會只承擔義務而享受不到權利。指法律對法律關系主體能夠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應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為的許可與保障。
權利是為道德、法律或習俗所認定為正當的利益、主張、資格、力量或自由。不過,這個定義并不是完美的,甚至可以說是沒有多大意義的。實際上,既然上述五個要素中的任何一個要素都能表示權利的某種本質,那么,以這五個要素中的任何一個要素為原點給權利下一個定義都不為錯。究竟以哪一個要素或哪幾個要素為原點來界定權利,則取決于界定者的價值取向和理論主張。同時,“為道德、法律或習俗認定為正當”也有著許多不同的解釋。例如,在利益問題上,有些利益在法律上是正當的,有的則是不正當;有些利益在法律上是正當的,但是并不受法律的保護;有些利益在法律上不能被主張,但在道德上或政策上卻可以主張。又如, 在自由問題上,如果以意志自由作為權利的本質,動物、精神病人和智力發育未成熟的嬰兒和孩童便不享有權利。這類問題放到下文權利分析部分討論。以上所述,與其說是關于權利的定義,毋寧說是關于權利的一種定義方法,它代表著理解權利概念的一種路徑。
怎樣界定和解釋“權利”一詞,是法理學上的一個難題。在現代政治法律里,權利是一個受人尊重而又模糊不清的概念。康德在談及權利的定義時說,問一位法學家什么是權利就像問一位邏輯學家什么是真理那樣會讓他感到為難。“他們的回答很可能是這樣,且在回答中極力避免同義語的反復,而僅僅承認這樣的事實,即指出某個國家在某個時期的法律認為唯一正確的東西是什么,而不正面解答問者提出來的那個普遍性的問題。”費因伯格認為,給權利下一個 “正規的定義”是不可能的,應該把權利看作一個“簡單的、不可定義、不可分析的原初概念。”
權利一詞難以界定在某種程度上與權利一詞的過度使用有關。權利語言雖然源于西方,但權利文化現在已經成為一種全球現象。作為用來訴求和表達正義的方便而精巧的工具,權利語言提供了一種表述實踐理性要求的途徑。換言之,只要自己認為是合理、正當的需求,就可以稱之為“權利”。作為其負面的結果,權利語言經常被濫用,關于權利及其涵義的討論也時常發生一些誤解。 也許因此,《牛津法律便覽》的“權利”詞條直截了當地把權利說成“一個嚴重地使用不當和使用過度的詞匯。”不過,另一方面,如何界定和解釋“權利”一詞,又是法理學上的一個很有意義的題目。因為權利是現代政治法律中的一個核心概念,無論什么樣的學派或學者都不可能繞過權利問題,相反,不同的學派或學者都可以通過界定和解釋“權利”一詞來闡發自己的主張,甚至確定其理論體系的原點。
義務
“權利”的對稱。法律對公民或法人必須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為的約束。在社會主義社會,義務與權利是一致的,不可分離。公民或法人按法律規定應盡的責任,例如:服兵役。
法律關系的內容,指法律規定的對法律關系主體必須作出一定行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為的約束。與權利相對應。法律義務同基于道德、宗教教義或其他社會規范產生的義務不同,它是根據國家制定的法律規范產生,并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其履行的。違反法律義務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上的義務與權利具有不可分割的聯系。沒有權利就無所謂義務,沒有義務也就沒有權利。在某些法律關系中 ,每一個法律關系的參加者都可能同時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例如在買賣合同中,買受人有取得一定物品為自己所有的權利,同時有付給貨款的義務;出賣人則有把一定物品轉移給買受人的義務,同時享有取得貨款的權利。也有一些法律關系,一定的主體享受權利,而由一切人承擔義務。例如在所有權關系中,一切人都承擔不妨礙某一權利主體占有、使用或支配歸他所有的財產的義務。在特定的場合,一種行為可以同時既是權利又是義務。例如法律授予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職權。就其與公民的關系來說,是行使權利;就其與國家的關系來說,又是履行義務。
根據不同標準可以對公民的義務進行不同分類,通常分為:①政治生活的義務和一般民事關系的義務。如交納捐稅、服兵役,是政治生活的法律義務;撫養子女、履行債務,是一般的民事法律義務。②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積極義務即必須作出一定行為的義務,如納稅、撫養的義務;消極義務即不作出一定行為的義務,如不得侵入他人住宅的義務。③絕對義務與相對義務。絕對義務,又稱對世義務,指對一般人承擔的義務,例如不得侵害法律所保護的任何公民的基本權利。相對義務,又稱對人義務,指對特定人承擔的義務 ,如債務人只對債權人承擔清償債務的義務。④第一義務與第二義務。這一區別的標準與權利中的原權利與派生權利(又稱救濟權)的劃分相當。第一義務對應原權利而存在,即不侵害他人權利的義務;第二義務對應派生權利而發生,即由于侵害他人權利而發生的義務(見權利)。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權利和義務的概念“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