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稅額抵扣最新規定
進項稅額抵扣最新規定
1.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2.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3.購進免稅農產品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按買價和規定的扣除率(13%)計算。
4.一般納稅人外購或銷售貨物所支付的運費,根據結算單據(普通發票)所列的運費金額,按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準予抵扣。
5.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的廢舊物資,可按照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6、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
把購進和生產經營有關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求和就是當月可以抵扣的進賬稅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45號規定, 一般納稅人取得2020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票,不受360日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限制。
取得發票日期為2017年1月1日及以后的增值稅專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票,即使超過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也可以按規定認定抵扣進項稅額,自2020年3月1日后,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進行用途確認。
根據規定,以下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1、用于簡易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及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含交際應酬消費)的購進貨物。
如:某房地產老項目實行簡易計稅,簡易征收率為5%,那么在項目完工確認銷售收入時,直接以不含增值稅收入按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增值稅額。購進的電梯、門窗、混凝土等即使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得以進項稅額抵減期應納增值稅額。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及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
所謂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這類非正常損失往往是由人為因素造成的,所以不應當由國家承擔對應的稅金損失。
如:食品廠購進的10萬元的原材料因儲存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由此造成霉爛變質,這種情況下,其對應的進項稅額應作為企業的損失處理,不允許抵扣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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