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共有財產
強制執行共有財產
你好!
不能按共同財產對待。同居期間形成的財產登記在誰的名下就是誰的。
同居關系,不同于婚姻關系,財產不是共同共有,而是按份共有。你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
可以,如果債務人所欠的債務是用于雙方共同生活的,那么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夫妻的共同財產,需要雙方共同償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如下: (1)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不是的。即使是夫妻共同債務,也可以執行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此時是不區分個人與共同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律師大劉說法:在強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時,夫妻一方不能要求法院先析產再執行。
一、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之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共有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屬于兩人共同共有,這種財產具有整體屬性,并非某一部分財產單獨體現。
雖然法院判決夫妻另一方不承擔責任,但基于該解釋,即使對夫妻共同財產,比如股權房產進行拍賣,哪怕是不承擔責任的一方提執行異議之訴也無濟于事。
二、根據最高院關于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規定,對被執行人與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凍結、扣押。
只要法院通知了共有人,該查封就符合法律規定,因此在對夫妻雙方財產進行拍賣時,對法院判決承擔責任的一方,在夫妻共有財產范圍內,可以進行處分,但處分的前提是不能損害對方的財產利益。
三、在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的案件中,如果想執行配偶方名下的財產,那么債權人必須證明,該債務系用于家庭生活。
2018年有關夫妻債務糾紛司法解釋出臺后,對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債務,舉證責任反轉,由債務人變成了債權人,因為在實踐中,很多虛構的債務往往把夫妻一方牽扯進來,而對于比較正式的借款、擔保,比如金融機構,一般都會讓夫妻雙方簽字,也就不存在虛構債務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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