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有必要做嗎
第一呢,房產是你的婚前財產(假設房產證是你的名字),一直都是的,除非女方向你索要,第二呢,如果女方向你或者房產證上登記的名字,比如說你父母,同意給女方,那最好的情況是辦理過戶,僅僅公證也不合適。保護自己婚前財產最好的方法是不要結婚,好好和自己的財產過日子最好。
結婚之前做財產公正,可以做也可以不做,根據夫妻雙方意愿。
1.所謂結婚后若干年,婚前財產會變為夫妻共有財產的規定早已失效。2.如果是婚前取得的產權房,那么不需要做婚前財產協議公證。
3.如果太執著于財產的歸屬很容易影響感情,夫妻之間的感情往往比財產重要得多。
4.以下為參考資料: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除非夫妻雙方有書面約定,否則婚前房產不會變成夫妻共有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根據2001年12月2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的“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已經失效。
不需要做公證。什么情況下婚前房產才需要做公證:
1、婚前,一方出資購房,對方不出資,但購房合同、交款等手續全在對方名下的;
2、婚前雙方(包括雙方家里均有出資的情況)共同出資購房的;下面情況就是不需要公證的:1、婚前一方已經取得產權證的。2、婚后所住房屋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決標準是以房屋產權證為準。
3、婚前已經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后才能拿到房產證的。
4、婚前按揭購房,已辦理了貸款手續,購房合同和銀行的貸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義簽的。擴展資料:婚前財產公證婚前財產公證,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當事人應當向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協議書(可在律師指導下完成);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兩人結婚并不是所有財產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一般來說,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比較難舉證的財產,需要婚前財產公證。像不動產,如房屋,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而產權隨時處于變動的動產,像存款、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說明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