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名義買房協議有效嗎
在實際生活中,我們在購買房產一般都使用個人的名義進行房產的購買,然而有的人會在購買房產時借用他人的名義。那么,借用他人名義買房協議有效嗎?我們能否借用他人的名義購房?以下由小編為您一一解答關于借用他人名義買房協議有效嗎的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借用他人名義買房協議有效嗎
由于我國目前實行購房實名制,即簽訂買賣合同的買受人與房產管理部門最終登記的所有權人保持一致;而在確立不動產的所有權歸屬時,我國采用不動產登記主義,即根據房產證和房屋管理部門登記的所有權主體確立房產的歸屬。因此,借用他人名義買房,房產證上就是他人的名字,在法律規定上,該房屋就是登記人的房產。一旦糾紛,有理說不清。此時實際購房人必須拿出證據證明房屋就是自己買的。如果不能證明,則房子有可能被人搶走。在這個房價漲多降少的現階段,房子被收回去,重新買房可能需要支付一大筆購房款了。所以,如果要以他人名義買房,一定要做好房屋歸屬的公證,把風險降到最低。此外,還需要注意保存好購房合同、房款支付憑等資料,以便主張自己的權利。
二、能否借用他人的名義購房?
房屋買賣過程中,不具備購房條件的人借用他人名義購房的情況屢見不鮮,如以他人名義參加單位集資建房、購買經濟適用房、兩限房及無法辦理住房貸款而以他人名義購買住房等等。
無論在何種情形下,買房人借用他人名義購房都存在極大風險,一旦被借名人不誠信,買房人的權利很難得到保障,甚至無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因此,買房人不應借用他人名義購房。
三、相關案例
有一位姓夏的先生,他與徐先生經協商,以6萬元價格買下徐先生名下的3間房。因其是農業戶口,當時政策限制無法辦理房屋買賣過戶手續,于是找到自己的叔叔,雙方口頭約定以叔叔的名義購買房屋,購房款由夏先生出資,所有權也歸夏先生。
數年后,夏先生要求叔叔履行當年的約定,將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但對方不配合。夏先生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涉案房屋歸自己所有,要求叔叔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夏先生的叔叔則辯稱,涉案房屋系自己出資購得,并非夏先生所述借名購買。
原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夏先生與夏先生的叔叔曾有約定,夏先生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故法院未支持夏先生的訴求。
借名應簽書面協議保留證據
借名買房的法律風險,可以說是選擇規避政策的必然結果。借名買房就是一場豪賭,賭的是誠信,風險就是未來的各種未知的變數。在此簡單羅列一些常見的風險。借名人反悔,實際出資人不能證明雙方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和支付購房款的事實,要想取得房屋產權甚至收回購房款都很困難。
在借名買房中,事實購房人若想得到法院的確認,一定要注重證據的留存。簽訂借名買房書面協議,為了預防風險,房屋實際出資人、借名買房的事實等一定要約定清楚;
保存出資證明,如果使用現金,要讓對方出具收據并注明用途,尤其是大額現金;建議盡量通過銀行轉賬保留轉賬存根,且在存根上雙方簽字注明為借名買房的出資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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