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子單方面的口頭證言能作證據定罪嗎?
從問題來看,你說的證據歸于證人證言或者被告人供述或受害人陳述類別,應分別來看。
被告人供述或受害人陳述,通常會與客觀事實有所出入,一般受害人會有夸大受害事實的一面,而被告人則有避重就輕的方向,對這類證據應結合其他證據仔細甄別,證據確鑿才會作為定罪證據,法院絕不會在只有受害人陳述或者只有被告人供述下定罪量刑。
關于證人證言,一般是偵查機關在案件初期通過調查詢問形成的證據筆錄,目前司法實踐,在控辯雙方爭議不大的情況下,會結合其他證據來認定,而對于爭議比較大的,則會通知證人出庭,接受控辯雙方當庭質證,質證時漏洞百出、相互矛盾的證言,法院會將其排除,不作有效證據使用。
總之,言詞(口頭)證據的效力要低于物證和書證的效力,作為定罪依據前一定要先排除合理懷疑,法院一般不會草率認定。
刑事訴訟法中有明確規定,只有嫌疑人口供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確定嫌疑人有罪。
法律原文是這樣的。
《刑事訴訟法》第53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在司法實踐中口供的證明效力比較低,一般只能作為輔助證據參考,如果口供和其他證據矛盾,一般不會采納口供作為證據。
只有證人單方面的證言當然不能認定罪名成立,理由為何?說白了如果沒有其他證據相互佐證,僅以證人單方面證言就可以認定當事人構成犯罪,那只要有人看誰不爽都可以去搞他犯罪了,而且一搞一個準!
還是從法律層面看看證人單方面的證言屬于何種證據?首先證人證言是言詞證據,單方面的證言就是孤證。刑事訴訟程序中有一項重要的原則,即孤證不能定罪!對于沒有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證人證言,無論是從證據證明力的角度,還是從該證據本身真實性的角度都有可能存在諸多問題。而且在僅有證人證言的情況下,根本沒有辦法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
去年在東莞辦理過一起行賄案,三名證人分別指出當事人向其行賄,數額分別為10萬元、2萬元、1萬元,但是三名證人的證言都是針對獨立的事實,沒有相互在場,也沒有其他任何證據能夠佐證上述行賄事實,最終法院因為孤證的問題,判決當事人不構成行賄罪。
很多人會覺得受賄人不會自己惹禍上身、不會虛構對方行賄的事實,既然出具證言就一定是因為當事人確實有行賄事實。但必須指出,由于刑事案件往往涉及到當事人的生命、自由、財產,由于刑事處罰的嚴厲性,所以必須恪守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否則后果不堪設想!
舉個例子,如果證人說當事人向其行賄但其沒有收錢,僅根據該證言來認定就不存在受賄人,而行賄人構成行賄罪的未遂,依然會受到刑事處罰。刑事案件無小事,作為司法機關必須嚴格依法審查證據,根據證據規則認定罪名和量刑,這是法治的底線。
題主所提問題至少應該先搞清三個概念,分別是關于證據類型的“言詞證據”、證據采信的“互相印證”和“證據證明標準”。分別說說: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都屬于“言詞證據”。而這類具有主觀性強、不穩定性大的特點。體現在兩方面:首先是這類證據都是證據主體自身對案件的記憶、理解、歸納和表述,這些內容都形成、儲存在某個主體的頭腦里,不肯能沒有受主體個人的主觀因素影響;而制作筆錄的過程,制作主體或多或少有意無意也會添加到自己的個人因素。
正因為言詞證據的這些特點,他比書證物證在證據力上就低一點。所以在證據采信時,一是堅持用于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必須要查證屬實,也就是說用于證明犯罪的證據必須要有在案的其他證據予以印證;二是順理成章地有個原則“孤證不能定案”,這個孤證當然包括只有某個言詞證據。(當然,如果被告人供述與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互相吻合,印證的當然可以認定,如不少未繳獲實物的毒品案件,受賄案件等)。
最后,刑事案件證明標準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如果只有某一個言詞證據,既無法核實這個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更無法得出排他性唯一結論,當然沒有達到刑事案件證明標準了。
希望上述的一些個人看法對題主有所幫助。也歡迎在評論區討論、輕拍,或私信交流。謝謝!
按照刑訴法規定,僅有被告人口紅,缺乏其他證據相印證的,不能判處有罪。
單方口供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定罪只有單方面口供肯定不行。
只有嫌疑人的口供而沒有別的證據印證,是不能定罪的。
無論什么案件,嫌疑人單方口供只是證據的一部分,最終判決還要根據案情,結合事主陳述、證人證言、物證、鑒定等等證據,形成證據鏈才能最后認定。
刑事案件單方的口頭證言能作為證據定罪嗎?
刑事案件中證人證言都是書面形式的,不是口頭形式的。偵查人員要表明身份并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有意做偽證或隱瞞罪證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然后向其詢問提取書面證言。
有效的證人證言經質證后可以作為定案根據,但對一個案件事實的證明,如果只有證人證言,是不能認定的,證人證言必須結合其他種類的刑事證據,才能認定案件事實,孤證不能定案。
刑事案件中,如果只有證人證言,沒有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鏈,身為孤證的證人證言是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使用的。
派出所已經撤銷案件,有個復議7天,今天最后一天,沒有復議,后面公安還有什么程序!說是要結案!還需要通知我過去嗎?需要我去簽字嗎?
只有一方言詞證據是需要補強的
那得說,是事實不,如果屬事實能作為證據,不屬實叫屁話,有時屁話比實話受用,
只能做一份證據,但不足以定罪,甚至連立案恐怕都不行。
一定不能
重要事說三遍,證據,證據,證據,
證據要經過質證
以事實證據為依據!!!必須重證據!輕口供!
感謝邀請。
單憑口供一般不會作為證據,如果口供和其他的一些證據比如物證能夠吻合,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
單方面的證言一般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能不能定罪,需要綜合全案證據判斷。
什么證據可以成為刑事案件的證據?
任何證據必須具有證據的三性(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才能作為證據使用。只有具備證據三性的才能作為證據使用,這是解決證據資格的問題。如果不能全部符合,連成為證據的資格都沒有。檢察官、法官在審查一份證據時首先審查的就是證據的三性。所以,如果證人證言具備證據三性,當然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案件證據達到什么程度才能定罪呢?
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有罪必須要達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要求綜合案件證據能夠形成證據鏈以證明犯罪事實,切排除合理懷疑程度。案件能不能定罪需要對案件現有證據做綜合判斷,這是專業的問題。但是,如你所說,如果你這個案子只有證人單方面的證言,沒有其他證據,這屬于孤證,當然不能定罪的;如果你這個案子還有其他的證據,綜合判斷證據充分的,當然也可以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