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2年不付款法院咋辦
被執行人2年不付款法院咋辦
強制執行沒能拿到錢在當下很正常,很多債務人會提前把財產轉移和藏匿,強制執行了查不到名下財產,這就是當下的正常現象。
債務人跑路,失聯,轉移財產,且有還款能力的,如債權人碰到以上情況,可以私信我,專業處理債務問題。
從法律上來說,有三種可能:1、法院判決書下來后,在一定時間內對方還可以提起上訴,這時不還錢是正常的,是法律允許的,中國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2、判決生效后,被告如果仍拒不還錢,你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現在法院有多種制裁老賴的方法,相信他會還的,除非法院不作為。3、如果被告仍不還錢,根據數額和情節,對方就有可能觸犯刑法,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制裁。
從人之常情上來說,曉之以情動之以理,做到仁至義盡,先禮后兵。當然,如果錢不多的話,錢不要了,以后他走他的陽關道,你走你的獨木橋,從此不再來往,用這些錢認清一個人也值了,犯不著跟他生氣。
勞動者討薪,是伴隨著中國改革開放一直存在的問題,刑法對此也專門規定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總體來說,從行政管理、刑事追訴等多維度盡量保護勞動者權益,但起效甚微。
你的遭遇不是唯一,是千千萬萬勞動者的真實寫照。雖律師以風險代理方式為你提供法律服務,多少有違規之處,但無疑是在你孤立無援時幫了你一把,應該感謝律師的付出。收了你3000元的代理費,幫你打贏了官司也幫你申請了執行,這費用,勉強彌補律師的工作成本,再要求退,不合理、不仗義,倒有過河拆橋之嫌。
切莫轉移了主要矛盾。你的問題還是單位不履行判決,不支付勞動報酬,別把槍頭掉轉對準幫你的律師。至于公司沒有財產可供執行,你可再去工商局查查股東是否履行了出資義務,如未履行,可起訴公司股東;公司與股東之間財產有混同,如有,可起訴股東;公司是否轉移了資產,如有,可提起撤銷之訴;法院立案執行后是否怠于履行職責導致無法執行,如有,可申請國家賠償。
遇到問題,總要想辦法解決。勞動者一直都處于弱勢地位,但愿你的權益能夠早日得到保障。
人們一直都說官司難打,欠款難要,其實官司贏不難,難在執行到位。現實生活中相信有很多有類似經歷的朋友,對法院的工作簡直完全不信任,甚至懷疑存在大量貓膩,就是因為這些官司到了強制執行根本執行不到位,法院執行不到錢,卻看著欠款人日子過得無比逍遙。確實令人心生氣憤。
1.法院已經執行兩年了,我想正常情況下,執行案件可能已經被程序終結了,因為一般案件執行期限是六個月,沒有房產車輛等財產需要拍賣處理的,基本上不會有一個執行法官愿意把一個案子掛兩年不處理的。
2.既然兩年都沒執行到位,有可能欠款人確實沒錢,名下無可夠執行的財產,沒有房子,車輛,股票證券,公司股權,銀行存款,現在有些法院已經可以查到公積金賬戶,保險理財產品等。沒有了這些可夠執行的財產,那只能對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列入老賴黑名單了。
3.如果題主發現了欠款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線索,那么可以重新向執行法官要求恢復執行,提供相應的線索,讓法院再去替你查。現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破解執行難,怎么能讓百姓群眾在執行中無法得到實際履行。
4.如果被執行人是有財產而拒不履行的,那就可以以拒執罪判他刑,現在法院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刑事犯罪行為抓得很緊,拒執入刑。
5.最后,不管被執行人是有錢還是沒錢,是真老賴還是假裝窮,題主趕緊不斷地向執行法官申請要求對被執行人進行司法拘留!
以上。
被執行人在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說沒有錢,第一種最糟糕的情況就是等,只有等到被執行人有財產時可以申請法院繼續執行。
第二種情況,法院也有案例,就是被執行人的房子會被拍賣,還清債務。
案例回顧:
孫某駕車在一處人行橫道上碰撞了過馬路的鄒某,造成60多歲的鄒某受傷住院,交警認定,孫某負全責。之后,鄒某兩次提起訴訟,要求孫某支付治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
經歷了一審、二審,法院依法判決孫某賠付50多萬元。鄒某依法申請立案執行后,孫某有住房一套,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對其實施司法拘留15日。
法院公告告知孫某自行騰出住房,但其仍然不予配合,于是法院執行人員在公證處的公證下依法強制騰退孫某的住房,并加貼封條。
法院啟動拍賣程序,將房屋拍賣了70多萬元,隨后法院從差額款中預留20萬元作為保障被執行人孫某的生活費用,剩余的款項支付給了鄒某。
法院出于維穩考慮,對被執行人唯一住房的處理非常慎重,但也導致執行案件有可能處于停滯狀態,申請執行人的債權不能及時收回,社會各界對此反應強烈。
很多債務人住著豪華寬敞的大房子,卻不償還債務,以唯一住房,叫囂法院執行。更有一些債務人對外大量舉債后,在知道將被訴訟或已經訴訟后出售自己的其他房屋,但在執行時其又以“僅有一套房屋”為由抗辯法院執行。
法律條文:
但從2015年5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一套住房也是可以執行的,國家只保障被執行人的居住權,并非房屋所有權,不能把被執行人的社會保障義務轉嫁給申請執行人來承擔,杜絕以保障生存權為由逃避債務執行。
只要申請過就沒有問題。超過期限沒有申請的,法院可能不會再受理了。
在法院強制執行中,如果被執行人確實無支付能力,可由法院將其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限制其高消費,如果仍無法執行的,可裁定中止執行,待被執行人有執行能力后可隨時由法院恢復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五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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