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價格約定不明確的
合同法價格約定不明確的
謝邀:合同是契約,是雙方的合意。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侵犯他人利益,內容可以雙方自行商議。只要對方愿意愿意,是沒什么問題的!合同法對于價格約定不明確的規定: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可見,如果在采購合同中只約定了價格上限,到期時很難讓對方去具體履行。最終的價格確實任需雙方商議,那么當初訂立的采購合同會被架空。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幫助!
買受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合同雙方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可以協商達成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仍然不能確定,依照合同法的規定,買受人就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合同法的這一規定同我國民間“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習慣相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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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可以按照下列步驟進行彌補:
1、先與對方協商后簽訂補充協議,來完善合同價格約定不明的不足。
2、雙方協商不成,就按交易習慣來確定標的的價格。
3、以上兩種方式都不行,應當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生活案例:
河北的張三打算向廣州的李四采購一批香蕉,他們在北京簽了一份購買5噸香蕉的購買合同,合同約定在河北承德交貨(與實際交貨地一致),但是沒有約定香蕉價格,不考慮其他情況。
案例解讀:
首先張三和李四協商簽到補充協議,
如果不同意就按照日常交易習慣來處理,
前兩者都不行,按照河北承德的香蕉交易價格來確定。
更多合同約定不明的事項處理,請查閱《合同法》第62條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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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61條、合同成立后,當事人對于合同的質量、價格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執行。
因此,合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后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且簽字或者蓋章,依法成立后,對于合同的某些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 無法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執行。
另外,合同法62條對于按照61條仍然無法確定的條款,包括合同的質量、價格、履行地點、期限、費用、方式進行了詳細的描述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合同法價格約定不明確的“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