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如何收集老賴的證據送他坐牢
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可以是通過公安機關追訴或者申請執行人提起刑事自訴方式,通常需要收集以下證據。
第一、收集被執行人的身份信息。
一般是被執行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護照或者是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信息。以上信息可以到一審法官那復印或者申請法院調查令到被執行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調取。如果被告是公司的,可以委托律師到工商局調取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一般都有營業執照和法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第二、收集與被執行人負有執行義務的相關的法律文書。
一般包括生效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材料。上述材料可以到法院或者其法院檔案室復印并且加蓋法院的印章。
第三、收集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的證據材料。
執行立案后法院通常會在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銀行賬戶、車輛、金融理財產品等財產進行網絡篩查,申請執行人復印法院查詢、查封、凍結、扣押被執行人的回執、財產清單及相關文書材料。對于不動產可以委托律師到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被執行人房產、土地登記信息,一般工作人員都會出具查詢回執。以及其他能夠證明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的證人證言、文件、查詢記錄等證據材料。
第四、收集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或妨害執行的證據材料。
一般收集被執行人轉移財產、處分財產、放棄債權、無償贈與的證據材料。如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將房屋過戶到他人名下,可以到房管局調取過戶登記相關材料。如果是通過轉賬等方式,可以去銀行調取銀行流水、交易記錄。如果被執行人妨害法院執行已被法院拘留、罰款的,可以復印采取拘留、罰款的證明材料。如果被執行人拒不遷出房屋、拒絕交付涉案的相關財物,可以收集被執行人拒不執行的相關證人證言、錄音錄像等證據材料,也可以復印法院的執行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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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用幾個實例來說明。
例一、執行期間,老賴將自己名下的汽車一輛過戶到朋友名下。
提示:這種證據到車輛管理機構查詢。
例二、執行期間,老賴將門面房出租所得兩萬元收入,但無任何履行行動。
提示:這種證據,最好懸賞調查或者申請人親自調查。
例三、執行期間,老賴在某處打工,每月收入五千元,但是他將這筆收入轉到父母名下。
例四、執行期間,老賴將法院查封的挖機一臺開走賣掉,銷售款沒有用于履行。
例五、老賴被執行局拘留罰款,但沒有任何履行行動。
例六、執行期間,老賴和配偶離婚,約定所有財產歸配偶,所有債務歸自己,以后的工資全部支付給配偶作為兒子撫養費。
提示:這種證據,到老賴戶籍地民政局婚姻登記機構調查。
例七、老賴以別人名義承包工程,但工程實際操作都是自己,收入隱瞞不報。
類似以上的幾種都是可以以拒執罪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能夠證明這些行為的所有證據都可以利用。
案例:
青島即墨武某(原籍沂水)因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一級傷殘。法院終審判決下達后,武某玩失蹤,法院的執行通知書拒收,電話換號,住處搬離,至今一年多時間分文不履行。期間已被法院執行局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限制高消費并簽發了拘留通知書。經查,此老賴一直在即墨活動,起初賣家具,后來賣衣服,每月收入六千多元。目前高老賴已經進入拒執罪追訴程序,等待這個老賴的是法律的嚴懲。
不請自來!
拒執罪全稱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拒執罪的量刑標準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般情況下拒執都是由法院轉到公安進行偵破處理的,但也可以自訴!
公訴的證據收集問題,法院以及公安機關會給予處理的!
主要說一下自訴的時候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包括但不僅限于如下:
一,主要提供被執行人有財產,而拒不履行,存在轉移財產的情況!
二,銀行卡等在執行期間有大額的轉出
三,與他人串通,虛假贈與、虛假債務、虛假租賃、虛假仲裁、虛假訴訟等方式,逃避、妨礙執行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
五,隱藏、轉移、銷毀或者偽造、變造財產權屬的有關憑證和資料,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六,被人民法院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或妨害執行的。
上述部分證據在法院處有留存,可由法院開據相關證明!
祝君如愿!
老賴,專指欠了別人錢遲遲不還的人。法律意義上的“老賴”,一般是指在民商領域中的一類債務人,其擁有償還到期債務的能力,但是基于某種原因拒不償還全部或部分債務。主觀上,“老賴”有故意拖延履行債務的惡意;客觀上拒不履行到期債務。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也會出現“老賴“。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屬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6、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7、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8、負有執行義務的人,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9、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10、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11、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12、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提別提醒: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1、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何收集老賴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相關證據?
一、收集證明被告人主體信息的證據材料,包括:
1、被告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收集證明被告人身份信息的戶籍資料。
2、被告人為單位的,應當收集該單位的工商登記資料,以及該單位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的身份信息、職務等材料。
二、收集證明被告人負有執行義務或協助執行義務的證據材料,包括:
1、被告人為被執行人、擔保人的,應當收集由被告人承擔履行義務的生效裁判文書(包括一、二審或再審判決書、裁定書,訴前保全裁定書,訴訟保全裁定書,先予執行裁定書,追加、變更被執行人裁定書等)及人民法院為了執行生效裁判文書而作出的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
2、被告人為協助執行義務人的,應當收集作為協助執行依據的相關生效裁判文書、人民法院作出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及證明協助義務人應當承擔協助執行義務的其他證據材料。
3、對于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案件,應當收集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以及人民法院為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而作出的裁定書等。
上述材料中的書證應當收集原件,如確實無法取得原件的,收集副本或復印件。副本或復印件上須注明原件所在地及收集人,并加蓋原件所在單位和收集人員的單位印章。
三、收集證明被告人有履行能力的證據材料,包括:
1、證明被執行人、擔保人擁有清償判決、裁定確定債權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財產的有關證據材料;或者能夠以自己的行為或者委托他人在判決、裁定確定期間完成判決、裁定確定應履行的行為義務的證據材料。包括:
(1)執行法院為調查被執行人、擔保人財產情況而出具的搜查令及相關筆錄;
(2)執行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擔保人財產而出具的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及查封公告,查封、扣押、凍結物品清單等;
(3)執行法院查詢被執行人、擔保人存款、股權等的通知書及回執;
(4)執行法院查詢被執行人、擔保人名下不動產、車輛的登記情況記錄;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被執行人向執行法院提交的財產情況報告;
(6)執行法院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費、信用懲戒措施的相關法律文書;
(7)公安機關依法偵查獲取的被執行人、擔保人有履行能力的相關文件、證言等;
(8)其他能夠證明被執行人、擔保人具有履行能力的證人證言、文件、查詢記錄等。
2、證明屬于協助執行義務人的工作職責、業務范圍或者協助執行義務人持有、控制判決、裁定指定交付的財產、財產權證或者其他物品的證據材料。包括:相關工商登記材料、相關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委托保管的相關文書,其他相關筆錄、登記文件、查詢記錄等。
四、收集證明被告人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或妨害執行的證據材料,包括:
1、證明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損毀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證據材料或擔保人隱藏、轉移、故意損毀或者轉讓已向執行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證據材料,包括相關的筆錄、證人證言、銀行存款查詢記錄、擔保函、轉讓合同、交易記錄、財產過戶登記等;
2、證明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執行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的證據,包括相關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回證、調查筆錄、證人證言及證明協助執行義務人拒不協助執行的其他證據材料;
3、證明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的證據材料,包括證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權范圍的證據材料;證明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的證據材料;證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妨害執行的證據材料;
4、證明被執行人因妨害執行或因拒絕報告、虛假報告財產狀況、違反執行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已被執行法院采取民事強制措施的證據材料,包括執行法院出具的罰款決定書、拘留決定書、拘傳票及其他證明被執行人因妨害執行被采取民事強制措施的證明材料等;
5、證明被告人以暴力、威脅、聚眾等方式阻礙執行或者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或者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的證據材料,包括現場照片、錄音錄像、證人證言、鑒定報告等;
6、證明被告人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的證據材料,包括證明被告人占有財物、票證的證據,在房屋、土地上工作、生活、活動的證據材料等;
7、證明被告人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的證據材料,包括虛假訴訟、仲裁、和解的判決書、裁定書、仲裁裁決書、和解協議,庭審筆錄,相關證人的證言,履行虛假判決、裁定、仲裁裁決、和解協議的證明材料等;
8、證明被告人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證據的證據材料或者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執行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的證據材料,包括調查筆錄、證人證言、交易記錄、鑒定報告等;
9、證明被告人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證據材料,包括相關的筆錄、法律文書等;
10、其他證明被告人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或妨害執行的證據材料。
謝謝邀答!“老賴”是現實生活中人們對于有錢卻拒不還錢人的一種稱呼,他并不是沒有還款的能力,而是一直不還錢,寧愿拖著也不給對方還款。對于這類老賴有能力償還而拒不配合執行的怎么辦呢?如何收集老賴拒不執行的證據呢?
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就需要證明負有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在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惡意的拒不履行。
一是被執行人要負有生效的裁判文書確定內容的履行義務。主要有人民法院作出的被執行人負有履行義務的一、二審或再審判決書、裁定書,以及及為了執行生效裁判文書而作出的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
二是被告人要有能力履行所負擔的義務。主要有:1、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擔保人財產而出具的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及查封公告,查封、扣押、凍結物品清單等;2、法院查詢被執行人、擔保人存款、股權等的通知書及回執;3被執行人、擔保人名下不動產、車輛的登記情況記錄;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被執行人向執行法院提交的財產情況報告;5、法院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費、信用懲戒措施的相關法律文書;6、公安機關依法偵查獲取的被執行人、擔保人有履行能力的相關文件、證言等;7、其他能夠證明被執行人、擔保人具有履行能力的證人證言、文件、查詢記錄等。
三是被告人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或妨害執行。主要有: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損毀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證據材料或擔保人隱藏、轉移、故意損毀或者轉讓已向執行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證據材料;2、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執行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的證據;3、被執行人因妨害執行或因拒絕報告、虛假報告財產狀況、違反執行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已被執行法院采取民事強制措施的證據材料;4、被告人以暴力、威脅、聚眾等方式阻礙執行或者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或者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的證據材料,包括現場照片、錄音錄像、證人證言、鑒定報告等;5、被告人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的證據材料;6、被告人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的證據材料;7、被告人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證據材料,包括相關的筆錄、法律文書等;8、其他證明被告人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或妨害執行的證據材料。
政府應立法嚴懲失信被執行人老賴,債權人在收集什么不還錢證據,真的是天大笑話。老賴還錢就是最好證據。當前中國誠信為本泛濫成災,誠信已被踐踏。共產黨應嚴厲打擊失信被執行人老賴,維護社會、司法公平公正。誠信不容侵犯人民和睦相處國家安定團結。
這個問題其實分幾個階段。
如果案件還是處于執行階段,那么老賴是否拒不執行裁定,是由法院來判斷的,當事人要提供的是老賴的財產線索,比如被執行人的房產、車輛信息,以及銀行賬戶、工作單位的工資收入,還有可執行的收益或財產,可以提供所掌握的情況,由法院去核查。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協查函,還可以委托律師事務所調查。
當法院認為被執行人確實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會先啟動司法拘留程序。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被執行人被司法拘留后,仍不執行判決裁定,而法院執行人員又認為其有能力償還而不償還,達到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程度時。法院會把案卷移交至公安機關。到了這個階段,申請執行人也不需要提供什么證據,證據都會隨案卷移交。
如果公安機關不受理。則當事人可以提出自訴。這個時候就需要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據了,主要的證據就是在執行階段中,法院的文書,如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申報財產狀況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原執行案件中的隨案卷移交的證據等這些可以在法院調取。在這個階段也可以提交被執行人的確切的財產信息如被執行人的銀行流水,房屋的交易記錄等信息。
收集“老賴”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證據的目的,就是為了刑事定罪,有如下方法收集:
1.法院向被告(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的準確時間,需要復印送達回證并加蓋與原件一直的印章。
2.從法院送達執行通知書之日起,被告轉移財產的證據,比如說,將房屋、機動車過戶到他人名下,將明顯超過生活必需的資金取出,且無法說明正當用途,進行境外游等高消費行為。
法律給查老賴財產的人設了很多坎兒,銀行,社保,房產都以個人隱私保護為由,不允許查。但是你不提供他們的財產,執行法官又不給執行。
法院有關系都可以不執行。
老賴的產生,是法律不嚴,制度不嚴,打擊不力,法院判決下來,執行人還拿不回錢(被執行人有房產)。這主要是政府不夠重視,對老賴打擊不力!
即使提供可執行的財產,執行員不給你執行,誰也沒有辦法
因為你沒有偵查權
執行,是由仲裁機構發出送達被執行對象手中。由于被執行對象的逃避仲裁的執行,使得仲裁文書不能順利進入被執行對象的手中。這種現象常見,但不可怕。因為仲裁機構發出的執行文稿都有存檔的。所以不懼老賴!
法院是老賴,不想付出代價去為民執行
誰不想收集啊?可是你怎么收集。法院認為都沒辦法,我們還告上法庭干嘛呢?主持正義法院,總得給個說法吧。網絡上都在說,老賴不入刑,一切等于零。你們都看不到嗎?我頭暈。還是以前的一句話,等待中國人都成老賴時,已經晚矣?一一一
參照刑法第313條!我也是受害人!正在想辦法立案追究老賴的刑事責任!
這還不是法律不健全,關健的是應立法,發生債務時轉移財產應以惡意逃避罪論,而不是以送達判決書之日起。老賴他不會鉆法律空子,在訴頌過程中轉移財產,哪個還等判決書的到來。
謝邀
對于這個問題,了解也不是很清楚,就說說我的粗略意見吧。
老賴,一般指在民商領域中的一類債務的人,擁有償還到期債務的能力,但是基于種種原因拒不償還全部或部分債務。通俗來說,就是欠錢不還的人。
對于這種人,依靠自身的能力是遠遠不夠的,力單勢薄,最有力的當然是依靠我們的法律途徑來解決,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所以面對這種問題,我們要善于利用法律來維護我們的權益!
構成拒執,應當有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那么收集該項證據尤為重要,如是不動產可查詢產權產籍檔案,轉戶記錄,資金流向,車輛可按該方式查詢。申請法院查詢銀行賬戶的資金流向,匯入款項來源,匯出款項的記錄。股票賣出外的資金流向及用途,企業的應收賬款的資金走向,企業會計出納的賬戶往來,增值稅票的出具和應收賬款的匹配均可申請執行法官查詢
就像抵押品,要符合人行的要求一樣,拒執的證據,要符合法律的規定。
關于證據包括哪些,在有關問題中,我已經回答了。主要的摘抄如下:
拒執罪的證據鏈:
1.時間軸的證據,在判決生效日開始后,
2.有執行能力的證據:比如有或者曾經有償債的資產等
3.拒執的證據:比如無償轉讓資產,低價轉讓等
4.產生后果的證據:比如沒有清償債務
5.法院的執行情況:即法院經過窮盡法調查,確實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
6.【新增】暴力抗拒法院的執行(這個很少見的,目前)
上面的前5條核心證據中,最重要的是財產線索,雖然法院現在有“總對總”網絡查控系統,但是,對于已經藏匿、轉移的財產,就無法查找了。法院只會查拒執人本人的線索,而他關系圈的線索,這不能查。這就給執行帶來了困難。所以,債權人的核心工作,就是搞清楚拒執人的關系圈,盡量接觸這個關系圈,并找到核心的人物,拿到關鍵材料。聽起來,債主要當臥底。
目前的互聯網信息化的工具、方式、途徑已今非昔比,可以比較便捷的了解很多債務消息,查查,寶寶、眼眼、東東們,都有很多信息可供查詢。
基于這些信息和邏輯,就可以整理和初步判斷拒執的情況了。
其他的證據,都是法院可以直接拿到,主要是保留好相關證據。
老賴!沒有資產可讓你執行的!財產都轉移了!跟老婆協議離婚!財產歸她!住的房子是別人的!開的車是別人的!銀行卡是別人的!現在的社會現象滋生老賴!好多的老賴幾千萬資產就是不還!能把要賬人愛比逼瘋了!現在的法律有漏洞!法院就不能查他是先欠賬后離婚!還是離婚后欠賬啊!要是前者的話就是故意的!應該追回!不過法院的院長是你丈人丈母娘的話他們能給你查!要是沒有關系她們也不會搗鼓!
很簡單,一老賴不執行法院判決,這一點不需要舉證吧,二老賴有能力執行法院判決而拒不執行。這一點有難度,你要查到他的財產,比如名下的存款,房產等……至于老賴轉移財產你得有證據證明。這證據不能用猜測或假想來證明,必須要有真憑實據,因為這己經涉及到刑事犯罪,證據的可靠性要高于民事訴訟……
讓債權人這樣舉證可以說就是推卸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