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戶口可以取保候審嗎
取保候審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取保候審的使用對象是無需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滿足取保候審的條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就可以取保候審。
當然可以的。
1.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是否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取決于其是否符合適用取保候審的條件,而不在于其是否具有本地戶籍;
2.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旨在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
3.通常而言,公安司法機關在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時,需要根據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嚴重程度、嫌疑人的人身危險性等綜合審查決定;
4.從刑事訴訟法設定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初衷來看,為了減少審查羈押,只要嫌疑人、被告人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性較低或者說不羈押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社會危險性,同時也不影響辦案機關對案件的辦理,就可以對嫌疑人、被告人適用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5.然而,理論很美好,司法現實卻很骨感。從公安司法機關辦案的角度而言,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對于公安司法機關而言,當然是最為方便的了,也避免了潛在的風險。同時,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性,往往極為主觀;此外,公安司法機關存在的某些不合理的考核指標,如逮捕率、起訴率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公安司法機關對嫌疑人、被告人適用取保候審措施的積極性。上述因素相結合,司法實踐中,取保候審之難難于上青天,就不難理解了。
6.雖然,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本地戶籍,不能影響是否對其適用取保候審,但我們也不能完全排除,部分辦案人員在決定是否對嫌疑人、被告人適用取保候審強制措施時,會關注其戶籍情況;
PS: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5條關于取保候審適用條件的規定,引用法條如下,供參考。
第65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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