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了哺乳假還能休年假嗎
所以國家法律法規并無明文規定,女職工享受了哺乳假待遇之后,用人單位可免除其帶薪年休假的待遇,也就是說,你們單位的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這個問題我認為應該是明確的,因為《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那女職工休了哺乳假之后能否享受帶薪年休假呢,不同意享受的理由的是:休假辦法只提到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工傷停工留薪期間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不計入年假假期,而沒有提到哺乳假,女職工產假之后連著哺乳假,將近一年不上班,完全處于休息休假狀態,單位可以不再安排年休假,最近我希望享受當年的5天年休假,結果公司以已休了產假和哺乳假為由,不同意我再享受帶薪年休假。
我產假結束后,又向公司請了6個半月的哺乳假,得到了公司批準。目前我哺乳假結束,已經回單位上班。
最近我希望享受當年的5天年休假,結果公司以已休了產假和哺乳假為由,不同意我再享受帶薪年休假。
女職工休了產假之后能否享受帶薪年休假?
這個問題我認為應該是明確的,因為《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那女職工休了哺乳假之后能否享受帶薪年休假呢?對此,確實會引發一些爭議。
不同意享受的理由的是:
- 休假辦法只提到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工傷停工留薪期間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不計入年假假期,而沒有提到哺乳假;
- 產假單位必須執行,而哺乳假需經過單位同意,兩者性質有差異;
- 女職工產假之后連著哺乳假,將近一年不上班,完全處于休息休假狀態,單位可以不再安排年休假。
雖然從現有的法規來看,并沒有明確規定,不過我個人還是認為,女工哺乳假之后還是可以享受年休假的。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也就是說在《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哺乳假未被列入帶薪年休假的免除范圍,因此用人單位不可擅自認為哺乳假與帶薪年休假可以抵充,從而剝奪員工帶薪年休假的權利。
一方面,其他相關法律沒有類似禁止性條款,另一方面,休假條例也沒有將哺乳假作為不得享受的情形之一。
所以國家法律法規并無明文規定,女職工享受了哺乳假待遇之后,用人單位可免除其帶薪年休假的待遇,也就是說,你們單位的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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