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情包形象用別人的算不算侵權
朋友圈發(fā)布別人的照片對很多人來說是件非常尋常的事情,但很少人能意識到這其實很容易侵犯別人的肖像權。
如何才會被認定為侵犯肖像權呢?
我們可能會有以下民間標準,比如:
只P自己不修他人的行為;
誰都不P就發(fā)原圖的行為;
……
跑偏了跑偏了,法律科普怎么變成八卦小文了,以下糾正。
特別提示:以下內容均以未經權利人同意為前提;否則,都是廢話。
一、發(fā)布別人的照片來宣傳自己的產品,妥妥的侵權。
微信朋友圈現(xiàn)在不單單是朋友交流的平臺,更多的似乎是一個宣傳推廣平臺。
商家將別人的照片用來宣傳自身產品,已經是非常普遍的現(xiàn)象。
比如婚慶公司的工作人員可能會發(fā)布一組新人照片再配一段祝福兼宣傳的文案。
比如減肥產品公司的工作人員可能會發(fā)布很多“消費者”前后對比照并配一段產品推薦。
這是很明顯的侵權行為,既沒有經過權利人同意又用于了營利活動。
二、將丑化別人形象的照片進行發(fā)布,也屬于侵權。
把別人的形象制作成表情包或者掐頭去尾的展示別人的照片,雖然可能產生各種震驚的效果,但卻是以犧牲別人正面形象為代價的。
不侵權說不過去。
三、P圖偽造別人的照片予以發(fā)布,更是侵權。
P圖大神是越來越多了,“照騙”已經蔚然成風。
可以把人P到任何場景,很多造假的裸照就是這么來的,真的很可惡。
四、除合理使用外,在朋友圈發(fā)別人的照片,原則上都可以認定為侵權。
《民法典》對于肖像權進行了相對過去更加全面、嚴格的規(guī)定。
可以說,除合理使用外,未經權利人同意在朋友圈發(fā)別人的照片都屬于侵犯肖像權的行為。
這下可麻煩了,今天可能還是和你一起凹造型的“好朋友”,明天也許就是對簿公堂的大仇人……
是否侵犯肖像權并不以營業(yè)、丑化為前提。
那么合理使用范圍又是如何規(guī)定的呢?
請看以下五項情形:
(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huán)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對比以上合理使用范圍后,你會發(fā)現(xiàn):
在朋友圈發(fā)別人的照片,很難用合理使用來規(guī)避,你非得說是為了個人學習或者藝術欣賞,我(信你才怪)也不知道說什么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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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未經權利人同意,“在朋友圈發(fā)布別人的照片原則上都可以認定為侵權”只是規(guī)定,是對我們基本權利的嚴格保護。
至于要不要理會、要不要維權,我們每個人內心都有一桿秤。
對于確實無法接受的情況下,可以提出立即刪除、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要求。
總之,在朋友圈發(fā)布別人的照片也要考慮別人的感受。
發(fā)得好一定會帶來真誠的點贊,發(fā)得不好可能會帶來法律的責任。
表情包形象用別人的算不算侵權
使用明星表情包也會侵權嗎
在互聯(lián)網時代,利用信息網絡侵害肖像權的案件數量急速攀升。日新月異的網絡技術,使肖像更加易于獲取,使用更加便捷,傳播更加迅速。網絡環(huán)境中,肖像權糾紛絕大部分權利人屬于社會公眾人物,可辨識的肖像能夠帶來吸引力,便于從海量信息中聚集點擊和關注,從而吸引流量、產生價值、取得經濟效益,由此也催生了肖像權侵權問題。
●案例
胡某于2010年在某社交平臺開通賬號,積累了不少人氣。2015年,甲公司委托胡某編發(fā)一篇介紹該公司產品的軟文。胡某編好后,將文章發(fā)布在自己的社交平臺上,并配用了某明星的表情包。
2016年,該明星以侵犯肖像權為由,將胡某及甲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1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維權成本3000元。
庭審中,胡某及甲公司辯稱,自己確實使用了原告的表情包,但是該表情包來源于網絡搜索,原告既然允許自己的表情包在網絡世界廣泛流傳,就應當視為放棄了對于該表情包的肖像權。
法院審理后認定胡某及甲公司使用原告表情包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判決二被告書面向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成本。
●法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fā)表、復制、發(fā)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專家說法
使用明星表情包,須尊重肖像權
在網絡環(huán)境中,明星表情包被廣泛使用于微信、微博以及各類網絡論壇等場景中。一些網絡用戶認為使用明星表情包的情況司空見慣,不構成侵權,這種觀念值得警惕。
肖像權是自然人人格權的基本內容,其中蘊含著肖像權人的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因此國家通過法律的形式對其加以保護。依據民法典,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在這起案件中,胡某未經肖像權人許可,擅自將權利人表情包作為軟文配圖,公開發(fā)布在自己的社交平臺上,其目的是利用明星肖像吸引公眾關注,提升軟文的營銷效果,該行為已經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權。
目前在網絡上,以營利為目的擅自使用明星肖像的行為并不鮮見,侵權行為除軟文廣告外,還有以“明星同款”名義利用公眾人物的肖像推銷商品、將明星肖像與品牌宣傳相結合造成虛假代言效果等情形。而且伴隨著社會公眾心理需求的多樣化,侵權人也廣泛使用寫真、劇照、綜藝剪輯片段等肖像載體類型。
在司法實踐中,網絡環(huán)境里還有相當一部分侵權行為以表情包或惡搞形式出現(xiàn),使用者以博取關注、蹭熱點為主要目的,其行為本身不具有營利性質。與民法通則相比,民法典已經不再將“以營利為目的”作為侵害肖像權的構成要件,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僅需在確定責任承擔時納入侵權人主觀過錯程度予以考慮。這一立法上的變化與當前肖像權保護的實際情況相契合,為肖像權人提供了更為全面的保護,體現(xiàn)出民法典與時俱進的精神。
那么是不是未經肖像權人同意,所有制作、使用、公開權利人肖像的行為都構成侵權呢?就這一問題,民法典在借鑒著作權法合理使用制度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創(chuàng)設性地規(guī)定了5類肖像合理實施行為不構成侵權,實現(xiàn)了肖像權的行使與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協(xié)調。對于網絡用戶而言,如果是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依照民法典的規(guī)定屬于肖像合理實施行為,不構成侵權。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對于不符合肖像合理實施條件的使用行為,肖像權人有權追究行為主體的法律責任。對此,社會公眾應當樹立尊重他人肖像權利的法律意識,充分認識到未經許可制作、使用、公開他人肖像,特別是公眾人物的肖像,可能承擔侵害肖像權的法律風險。在日常生活中使用他人已發(fā)布的明星表情包時,不宜隨意修改、惡搞,在必要范圍內使用明星肖像時,也不應出現(xiàn)侮辱和誹謗的言辭,更不能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明星肖像,避免因侵害肖像權而承擔不利后果。
表情包形象用別人的算不算侵權
在當代年輕人手機里,表情包已經是必備聊天利器了。而有些商家為了吸引流量,出了自制表情包的功能,這個功能一出就大受好評,可因此產生的糾紛也越來越多了。如果朋友擅自將別人的照片做成表情包,并隨意使用,是否構成侵權呢?
案件詳情:
張某的朋友黃某在平時聊天時很喜歡用表情包,后來很多軟件都出現(xiàn)了自制表情包的功能,黃某也被這個功能吸引了過去,從此在自制表情包的路上一去不復返。開始的時候黃某只是在網上找些寵物、動漫等圖片做成表情包使用,后來她開始將魔爪伸到了自己朋友身邊。黃某經常趁著身邊朋友不注意拍下對方照片,然后將其做成各種表情包,還發(fā)給別人看,并在和人聊天時隨意使用,使得表情包擴散開來,黃某朋友的生活也受到影響。朋友們曾嚴厲禁止黃某這樣做,但她不聽,依舊我行我素。某天,黃某趁張某不注意拍下她的丑照,還將其做成表情包,發(fā)給了張某暗戀的人看,導致對方對張某的印象不好。黃某這種行為對嗎?是否構成侵權呢?
律師在線:
未經他人允許將朋友的照片P成表情包,黃某的這種行為構成侵權。
《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條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guī)定。
以上是關于“表情包形象用別人的算不算侵權”及相關內容的詳細介紹。開玩笑要有個度,在朋友明確表示不愿的情況下依舊我行我素,不僅朋友會和自己漸行漸遠,如果行為過分的話還可能構成侵權,要受到法律的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