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報酬不明確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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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不是規定工資的唯一標準,如果現實工資與勞動合同不符屬于正常。自己需要進一步確認核實工資待遇,是否存在公司惡意降薪的情況,合適清楚了,合適就干,不合適就辭職。
1.勞動合同會明確規定工作崗位,針對于工資的標注有多種形式。
(1)普通工人標注當市最低工資標準,或者寫明某一個基數,這個基數是在無加班以及其他績效的情況下的數字,一般低于正常工資水平。
(2)以銷售為主的存在績效考核的勞動合同,一般會明確指出無責底薪,而在提成方面不會講解那么詳細。拿房產中介來說,可能會明確寫出賣一套房所得提成的百分比,但涉及細化的就沒有,管理津貼,各種獎金制度。所以工資的構成是綜合多個方面,合同上只是一部分。
(3)固定月薪和固定年薪聘用的會明確標注,獎金福利等另算。一般在入職前,公司高薪聘用或者通過獵頭挖過來的高級管理人才或者技術工,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按照年薪結算,那么就會在合同注明。另外有些工作,在沒有特殊原因的情況下,工資不會變化也不會浮動,就是死工資,那么也會在合同標注。
目前合同上的工資與現實工資出現爭議,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與領導協商溝通處理。一方面合同的工資不是一成不變的,另一方面工資結構構成都是固定的,出現糾紛廠方存在解釋不明的嫌疑,同時個人也有調查不清的責任。
一般,在不是固定年薪或者月薪的合同中,標注的工資金額一定是低于實際到手的工資的。
假設到手工資低于勞動合同,最大可能性就是公司降薪,這是違反勞動法規定的。如果真是這種情況,有權向公司主張權利。辭職走人并索要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雙方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集體合同末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末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合同條約規定,不明確勞動包酬,發生了正議,這樣的問題找找有關部門的,有關領導,安著公平合理的基礎上,進行協調處理一下最好不過。如果是大面基形的嗎。如果甲方不想出錢,乙方又趕覺出了力,待遇給規定的太低,雙方走兩條路,各說各有理,調解無效嗎。之好去找仲裁庭,給協調,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情況下。調解部門根據以實求實的情況下,根據現實正狀。安發生的合同條款規定不明確的理由進行,裁決,裁判后,雙方能夠接受了的情況下。限期執行,有仲裁單位堅督執行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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