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被延長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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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規定,一般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而且還是針對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才有這么長的試用期的。但實際上,機關事業單位的試用期,都是一年時間,已經遠遠超過這個規定了。由于機關事業單位雖然也是在《勞動合同法》范疇以內,對權責關系進行調整的,但更多的是以具體的組織人事條例為規定執行的,并不算違法。
對于企業來講,隨意更改、延長試用期,即為違法行為。如果是因員工在試用期內出現工作失誤,或者能力表現不足以勝任工作崗位,需要拉長考察期,正常延長幾個月的試用期,也是很正常的事情。這類情況,一般也不得超過原來試用,否則員工可以直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一般情況下,只要是正常的、有正當理由的合理行為,員工都不會認真計較,總比直接開除強得多吧。就業不易,需要珍惜。
比較離譜的,是有的小企業天天在招人,試用期滿即找借口開除,以降低人工成本。這類企業行為惡劣,也成不了什么大氣候,這種就業機會也不值得珍惜。許多人工作三五個月,試用期滿即被開除,雖然氣悶,但怕麻煩,一般都自認倒楣,不與其糾纏。其實這種企業才是應該舉報、投訴的對象,大家一起維權,使其受到應有的懲罰,讓后來者免受損失,也讓其他企業引以為戒,杜絕此類現象發生。
用人單位想延長試用期也不得超過勞動合同法約定的最長適用期范圍。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相關規定,那么就是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維權。
關于試用期的修改,實際上說起來也非常簡單,那就屬于勞動合同變更的有關內容。
變更勞動合同非常簡單,就一句話: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不管是試用期還是勞動合同時間,工資報酬等等,只要是勞動合同可以約定的東西都可以變更上。不過,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是以書面形式變更,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勞動者用的單位各一份。
單方面行為無效。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比如說試用期,這樣的變更是無效的。但是大家也明白,用人單位始終是強勢單位,他的人事就是口頭通知你,試用期延長了,很多人也沒脾氣。不過,畢竟我們手頭上應當有一份紙質的勞動合同。如果沒有,那么我們就認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索要雙倍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叫你簽個字,但是沒有給你勞動合同,這也是違法行為。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因為單位同樣沒有證據證明給你發放了勞動合同。除非用人單位有相應的勞動合同發放記錄表,上面有職工領取勞動合同的簽字。如果用人單位叫你在相應的合同領取表上簽字,還不給你勞動合同,那么還是建議趕快離開這個單位吧,這種單位心機太深了,在這里工作肯定會吃虧。
不用害怕投訴用人單位,人事會對你怎么樣。如果單位人事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兩倍的賠償金。如果你有過投訴用人單位的記錄,用人單位更會小心對你。如果用人單位通過威逼恐嚇方式讓你辭職,只要收集好證據,我們一樣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個人提出離職。然后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索要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延長了試用期,但是沒有勞動合同的體現。勞動者直接認為延長試用期無效,要求按轉正的待遇發放工資是可以的。這種情況下,也可以依據用人單位沒有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理由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一樣可以索要經濟補償金。
最后,無論你的態度如何,爭取不要簽試用期延長的協議;尤其是不要在你的兩個月試用期內簽署。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只要兩個月試用期結束,不管公司相應試用期評估流程是否結束,你都已經自動轉正式工了,你的主動權會大很多、機構會忌憚和被動很多。但是即使你迫于各種壓力簽署了延長試用期的協議也沒有太大關系,只要保留你的原始合同即可,因為延長試用期的協議不受任何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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