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董事和法人可以不是一個人嗎
執行董事和法人可以不是一個人嗎
答:不是法人代表也可以當一把手。法人代表和執行董事不一定是同一個人,即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兩個人。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
《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所以法定代表人可以由經理擔任。
1、法定代表人是一個確定的法律概念,法定代表人就是能夠代表法人的人,因此又稱法人代表,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設有董事會的法人,以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長的法人,經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作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但是代表人的行為超出法人授予的權利范圍,法人就可能為其承擔責任。
2、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法律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為董事長或執行董事或經理((公司法)第13條),而證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為總經理((證券法》第107條)。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廠長或經理。
1、法人代表和執行董事不一定是同一個人,即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兩個人。
2、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產生,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就不能產生法人代表。
3、執行董事,它本身作為一個董事是參與企業的經營,執行董事也稱積極董事,指在董事會內部接受委任擔當具體崗位職務,并就該職務負有專業責任的董事。執行董事是公司的職員。
4、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獨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職務。
執行董事的職權,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2)《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
第五十一條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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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不能和法人同一個人
在現實生活中,每家公司創立注冊公司的時候有一些關于公司的常規問題需要知道。比如說像是公司法人、監事等這些,這都是成立公司的時候必須要進行登記的。監事和法人屬于兩種性質,在某些時候,都需要監督公司的運營,起到監督的作用。
法人是一個經濟組織而非一個自然人,所以法人和監事不能是一個人。如果你所謂的法人是該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的話,根據公司法的他是不能作為監事的。
具體的結合實際的情況。
答:法人權力大。法定代表人是指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行政正職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法人,其以公司名義對外做出民事行為時,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擔。與此同時,法定代表人也是公司的“負責人”,在一定的情況下要承擔公司行為的法律責任。法定代表人的法定權利有代表公司從事民事活動的權利及代表公司訴訟的權利。并且這兩項權利是伴隨法定代表人身份而存在的。除非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否則這兩項權利不會消失。
而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是不設董事會的公司負責人。只有小型公司或沒有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方可設立執行董事,他代表公司對外從事活動,并負責公司的決策和主持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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