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失信限制高消費幾年解除
公司法人失信限制高消費幾年解除
法人代表是指根據法律,其行為被視為法人的行為,其行為所產生的一切法律權利和義務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享有和承擔。不愿繼續擔任公司法人代表及股東,可以視為具有退出公司經營的意思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擴展資料: 第三十七條 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企業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種類多樣: 在代表該企業的場合,其個人簽名即導致企業承擔責任的后果; 2.如果企業破產并負有個人責任,法人代表會受到將來再辦企業時的諸多限制; 3.如果企業觸犯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會受到限制,例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人代表被拘留; 4.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刑事處分等等。
這個問題,要想解決比較麻煩。公司成了失信被執行人,作為公司的高管、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應當限制高消費,這是相關法律明確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二款: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高消費)行為。
題主遇到的問題如何解決?
第一種途徑,最簡單也立竿見影的辦法,立即組織資金償還債務,履行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辦理結案手續,后邊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和限制高消費就會解除。
第二種途徑,積極和債權人協商,看能否達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協議,如果可以,那么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可以暫時撤下失信黑名單和限制高消費。
第三種途徑,就是法院和題主提到的破產。破產以后,的確可以一次性終結執行程序,問題是破產程序比較復雜,涉及到方方面的問題,需要的費用也很多,并且破產對于公司高管的名譽也有不少負面影響,因此這個途徑應當是沒有辦法的辦法。
以前,國內誠信環境較差,有不少人成立公司,不把精力放在組織生產經營上,把巨額資金揮霍一空,拍屁股走入了事,現在有個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和限制高消費制度,應當是個好事情。這個制度堅持下去,完善下去,一定會對國內的誠信環境起到好的促進、規范作用。
以上回答供參考。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指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限制高消費屬于執行措施的一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限制高消費是因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雖然經過執行程序的財產調查,確認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但是判決文書的法律義務客觀上仍然沒有履行,原則上是仍然可以采取限制高消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第十五條,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已對被執行人依法采取的執行措施和強制措施繼續有效。從該規定來看,法院也是認可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與對被執行人列入失信名單和限制高消費并不存在沖突,即便法院終結程序,相應的執行措施仍然繼續有效,不得隨意解除。
當然,從本質上講,不管是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還是限制高消費,強制執行措施帶有懲罰性,是對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文書義務的懲罰措施。但無財產可供執行屬于客觀履行不能,也未必不能區別對待,畢竟司法解釋也規定限制高消費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企業法人限制高消費直至債務清償完才會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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