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法律行為的有哪些
屬于法律行為的有哪些
法律行為具有以下三個特征:第一,法律性。法律行為是法的現象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法律意義、可以用法律進行評價的人的行為,由此區別于一般的社會行為。第二,社會性。法律行為作為人的活動,具有社會性的特征,法律行為并不是一種孤立的行為,而是其他社會行為的一種形式或一個方面。第三,法律行為是能夠為人的意志所支配的行為,具有意志性。法律行為是人所實施的行為,受人的意志所支配。反應了人們對一定的社會價值的認同,一定利益和行為結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動方式的選擇。
羈束性行政行為是指法律明確規定了行政行為的范圍、條件、程度、方法等,行政機關沒有自由選擇的余地,只能嚴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為。
自由裁量的行政行為是指法律僅僅規定行政行為的范圍、條件、幅度和種類等等,由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如何適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為。區別這兩種行政行為的法律意義:
從定義看,區別僅僅在于裁量余地的大小。因為模糊性的法律文本需要理解,更需要用到具體的法律事實中去,法律文本和法律事實的結合需要人的主觀判斷,法律規范中不可能囊括所有的法律事實,沒有一個法律規范完美到不需要人的解釋即作出判斷和結論,只不過是解釋的程度和裁量的空間大小不同而已,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權無處不在。
1、法律事件是法律規范規定的、與當事人意志無關的,且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滅的客觀事實。屬于法律事實中的一類,可劃分為絕對事件和相對事件。絕對事件不是由人們的行為而是由某種自然原因引起的。例如:人的自然死亡與出生、時間的流逝等自發性質的現象。相對事件是由人們的行為引起的,但它的出現在該法律關系中并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例如:國家調控銀行利率。
2、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照意思表示內容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的行為。人們所實施的、能夠發生法律效力、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以發生一定司法效果的意思表示為要素的法律事實。
3、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的區別:(1)法律事實分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2)法律事件具有客觀性,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如自然災害、戰爭等;(3)法律行為具有主觀性,人的意志可以去干預它,如訂立合同等。
符合法律要求的口頭形式負法律責任。
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是口頭形式。即行為人用口頭語言進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包括當面交談和電話洽談等直接對話方式,也包括托人帶口信等。凡是法律不要求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的法律行為,都可以采用口頭形式進行。口頭形式簡便易行,直接迅速,但又因沒有文字根據而缺乏客觀記載,不便于調查取證。因此,這種形式一般適用于數額不大或者可及時清結的民事法律行為,而不宜適用于數額較大,內容復雜,非即時可清結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是書面形式。即行為人用文字進行意思表示的形式。這種形式根據確鑿,客觀外形明顯,易于查證,對于穩定經濟關系,防止爭議和解決糾紛都有積極作用。因此,標的數額較大,不能即時清結的民事法律行為應采用書面形式。
區別:1.法律事實包括事件和行為,其中行為還包括事實行為和法律行為,事件和行為的根本區別是當事人有沒有意志、意思表示的內容。
2.法律事件是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支配的一種事實,跟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無關,事件包括自然事件和認為事件。 注:是當事人的意志。
(1)自然事件:與人的意志完全無關。如打雷刮風下雨、地震海嘯。
(2)人為事件:與人的意志有關系,但是當事人控制不了。如戰爭、罷工、動亂。(戰爭是人挑起來的,但是當事人無法控制,若今天簽了一份合同,明天戰爭了,合同當事人都控制不了戰爭,合同約定的事項無法實現,那么這是法律事件,當事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3.法律行為包括表意行為(法律行為)和非表意行為(事實行為)。
(1)法律行為(表意行為是行為人通過意思表示所進行的活動,是有意識的活動,在做某事之前事先進行思考。表意行為包括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效力待定民事行為、可撤銷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
(2)事實行為(不表意行為)理解為做某事之前沒有經過事先的思考,做的事情能夠產生法律效果,如撿到500萬元,事先根本沒有思考,但是撿到500萬,就與失主構成了返還財產的法律關系。
法律上事實行為包括: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撿到遺失物、發現埋藏物、先占、創作等。
法律行為的分類:
1、以主體意思表示的形式分為:單方行為;多方行為;
2、根據法律行為是否合法分為:合法行為;違法行為;
3、根據行為的表現形式分為:積極行為;消極行為;
4、根據行為是否通過意思表示分為:意思表示行為,又稱表示行為;非表示行為;
5、根據行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實質要件分為:要式行為;非要式行為;
6、根據主體實際參與行為的狀態分為:自主行為;代理行為;
7、根據行為的公法或私法性質分為:公法行為;私法行為。
你好,1、法律行為的結構有兩個方面:一是內在意志方面,即法律行為有一個內在的、主觀的領域,包括動機、目的和認知能力等要素;二是外在表現方面,即法律行為外在地客觀表現為行動、手段和效果等要素。2、能發生法律上效力的人們的意志行為。即根據當事人的個人意愿形成的一種有意識的活動。它是在社會生活中人們實施的能夠發生法律效力,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法律行為包括直接意義上的作為,也包括不作為(即對于一定行為的抑制)。通常又把前者稱為積極的法律行為,后者稱為消極的法律行為。法律行為的成立必須具有下列條件:①必須是出于人們自覺的作為和不作為。無意識能力的幼年人、瘋癲、白癡的作為和不作為,都不能被視為法律行為。②必須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現的舉動,單純心理上的活動不產生法律上的后果,如雖有犯罪意思而無犯罪行為的,不能視為犯罪,也不能視為法律行為。③必須為法律規范所確認、而發生法律上效力的行為。不由法律調整、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如通常的社交、戀愛等不是法律行為。
法律事件與法律行為均屬于法律事實。法律事實,就是法律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現象。客觀性比較強的是法律事件,主觀性比較強的是法律行為。
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規范規定的、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而引起法律關系形成、變更或消滅的客觀事實。法律事件可以分為社會事件和自然事件兩種。社會事件有政變,游行示威,戰爭等, 自然事件有自然災害、人的自然出生和死亡等。
法律行為是指具有法律意義和屬性,能夠引起一定法律效果,如產生、變更、消滅的行為。其中合法的民事行為稱為“民事法律行為”行為是主觀事實.如訂立合同,行政處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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