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署合同變更公司名稱
簽署合同變更公司名稱
公司變更名稱,要求職員重新現在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是多此一舉。如果公司是按原合同復制簽訂,沒有必要。如果想增減內容,是另有隱情,也是不合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33條規定,公司變更合同,職員不應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應仍然按原合同履行各自的權利與義務。那么司為什么提出重簽合同呢?大致有這幾種領導集體意念:
更名開張,以表新氣象;體現領導有權,故意作秀;想調整職員,以示警覺;想增減有關內容。尤其是最后一條是想趁更名之機而變更領導主張,是完全錯誤的!
職工在這種情形下,可以拒簽更換的合同。若職工不簽,公司以原合同作廢,或者借勢侵權,職工可集陣簽名,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訴,以求合理解決。
你這個問題應該是公司名字修改及法定代表人修改后簽訂的合同協議的效力吧?
目前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名字變更以及法定代表人變更,這些都是屬于公司形式變更,原公司名下的債權債務并不改變權利義務主體。也就是說,原來簽的合同對新公司仍然有效,之后簽的合同協議當然也是有效的。
比如,你原來和芝麻開門有限公司簽訂了買賣合同,當時芝麻開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張三。但是,一年后芝麻開門有限公司改稱小鬼當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改成了李四,根據法律規定,芝麻開門有限公司要按照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到當地市監局登記變更事項。這種就是非常明顯的公司形式變更,因為雖然變了個名字,但是新公司還是原來的公司,你之前和芝麻開門有限公司簽的合同仍然適用于小鬼當家有限公司,你后面和小鬼當家有限公司簽的合同當然有效。
總之,有關公司形式變更的,那么該公司原來簽的合同繼續約束于合同主體,后來簽的合同繼續有效,債權人就原公司的債務繼續可以向新公司追討。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簽訂合同的公司變更公司名稱需要告知對方當事人。但是,如果合同中約定,一方當事人變更名稱需要告知對方當事人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告知義務。即使合同沒有約定,變更名稱的一方當事人從雙方履行合同需要考慮,也應當告知對方當事人,這樣做有利于雙方的合作與業務開展。而且,《合同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所以,簽訂合同的公司變更公司名稱最好及時告知對方當事人。
雖然說,單位名稱變更時經過工商登記手續,如果發生糾紛各種記錄和檔案可以追溯,不知道你是自己的勞動合同還是和對方合作的商務合同,分開講講個人建議:
個人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里有明確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等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繼續執行和有效性的,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不需要重新簽訂。公司層面對內可以以書面形式告知,明確一下,減少員工們的疑惑。對于名稱的改變,可以理解為,合同的主體并沒有變,雙方的勞動關系是有效的。形式上,可以要求公司簽訂一個補充協議就這個變更的內容進行補充說明。
企業間合作的商務合同
變更后的合同也是仍然有效力的,詳細可以參考合同法、公司法。其中詳細規定了: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等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后的公司承接。
如果碰到老賴,玩字眼游戲,可以通過工商部門查詢到《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這是國家主管部門的證明文件,另外加上之前簽訂的合同就可以走司法途徑去解決。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簽署合同變更公司名稱“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