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嫁妝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嫁妝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看具體情況,
一般情況下,女方娘家陪送嫁妝的行為,首先應認定為贈與行為;其次,該贈與的物品是屬于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還是女方個人的贈與,在離婚時能否要求全部返還,要結合嫁妝的贈與時間來具體判斷,審判實踐中各地法院的判決結果也略有差異!
司法實踐中一般的認定標準是:結婚手續登記前和登記后。
▌在登記結婚前陪送的嫁妝
這類嫁妝一般認定為是女方的婚前財產,在離婚時應當認定為女方個人所有。 因此,在領取結婚證前尤其是農村地區,很多年輕人未到法定結婚年齡或是基于風俗,先辦理酒席后領取結婚證的,在此時女方娘家陪送嫁妝屬于對女方個人的贈與。
▌在登記結婚后陪送的嫁妝
這里嫁妝如果娘家沒有明確表示該財產是對女方的個人贈與,則應認定為是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但夫妻雙方對該嫁妝有特別約定的,則按約定來認定財產的權利歸屬。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陪嫁房產,不能一概而論!
婚前陪嫁,房產登記在女方名下屬于個人財產,這沒有爭議,婚后陪嫁,則要區分是登記在女方個人名下,還是男女雙方名下。
比如婚后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為子女購買房產且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則可以視為對該子女個人的贈予,該房產因為該子女的個人財產。但是如果該房產是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或者是登記在對方名下那就需要另當別論了。
▌提醒: 隨著物價的上漲和消費水平的提高,女方的陪送嫁妝和男方的訂親彩禮是越來越貴重,但現行法律對“嫁妝”卻沒有明確定義和規定,一旦夫妻雙方感情不和鬧離婚容易產生爭議。建議夫妻雙方就“嫁妝”歸屬及時明確約定,最好能列個明細清單共同確認。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依照我國不少地方的民間傳統風俗習慣,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妝,應被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或屬于女方所有的個人財產,而不屬贈與給結婚的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因此,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其性質的情況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一方的婚前財產”,應解釋為包括“女方的嫁妝”在內,而為女方的個人財產。
嫁妝就是給女孩的,給女孩的東西就是女孩的私有敗產,私有財產當然就不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
過去,或者說很遠的過去,嫁妝都是什么金銀細軟的,當男方把嫁妝送給女方之后,女方就會放在自己的那個金銀手飾盒里,然后再放到自己裝衣服的箱子底下,用的時候拿出來,不用的話就會一直的放在那個箱子里,也就是常說的壓箱底了,除非后來家庭生活困難了,不得不拿出來變賣,來用于家庭的生活的,否則的話,這個男方送給女方的嫁妝是不會動用的,到了自己的兒子或女兒結婚之時,才會拿出來給兒媳婦或送給女兒的,也就是說這嫁妝一直就是女方的私有財產的。
現在的嫁妝也都是男方給女方的,不管你是給了女方什么嫁妝,也包括人民幣了,那也都是女方的私有財產的,女方的私有資產就歸女方獨立支配的,男方呢也就別惦念了,那與你也沒有一點關系了,如果你想動用點那個嫁妝的話,你好好表現的話,你媳婦也到是可能慷慨解囊的了!
你好!嫁妝不應該算夫妻財產,但它們都是消耗品有一段時間就用舊了,壞了?損毀了!價值不大!
嫁妝是女方的父母贈予女方的,是女方的個人財產,不應予以分割。依照我國不少地方的民間傳統風俗習慣,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妝,是結婚時女方的父母給予女方的,應認定是女方父母對自己子女的單獨贈與,而不是贈與夫妻雙方的,是女方的婚前財產或屬于女方所有的個人財產,而不屬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
婚姻關系依法確立,夫妻在此后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一般情況下都應歸夫妻共同所有。但是,依照我國不少地方的民間傳統風俗習慣,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妝,應被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或屬于女方所有的個人財產,而不屬贈與給結婚的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
嫁妝是女方的父母贈予女方的,是女方的個人財產,不應予以分割。依照我國不少地方的民間傳統風俗習慣,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妝,是結婚時女方的父母給予女方的,應認定是女方父母對自己子女的單獨贈與,而不是贈與夫妻雙方的,是女方的婚前財產或屬于女方所有的個人財產,而不屬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
通常,領證以后收到的嫁妝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領證之前收到的嫁妝屬于女方個人財產;另外如果有公證書或者婚內財產約定、明確的贈與女方一人的意思表示(如書面贈與協議或能夠系婚前女方父母的錄音),則認定為女方的 婚前財產。
我的理解是嫁妝如果是,結婚證辦理以后的就算共同財產,屬于父母贈予給你們,除非在結婚之前你父母贈予了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