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正確面對離婚糾紛?
我國《婚姻法》規定認定離婚的條件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前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當準予離婚,未完全破裂則不準離婚;而夫妻感情又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如何正確判斷和把握法律規定,是處理離婚糾紛的基本能力,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有以下情形:
一、法律規定所禁止的,違反即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婚姻法第三條,第七條規定禁止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等等,凡是違反禁止性規定的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
二、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符合其一即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具體情形。三是其他情形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視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也是法律規定的兜底條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有十四條規定,其中有的規定已被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所取代。現歸納為下列幾種情形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是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二是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明知患精神病而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四、一方欺騙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五、登記結婚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六、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無悔改無和好可能的。
七、一方被判處長期徒刑,或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八、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九、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的。其他條文規定如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取代了原來規定的三年,重婚虐待遺棄等犯罪情形被婚姻法的相應條文規定取代。
婚姻法解釋(一),(二),(三)對離婚作了進一步規定,實踐中應很好把握,處理好離婚糾紛。總之,夫妻感情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影響夫妻感情的因素很多,實踐中把握較難,如夫妻都爭奪一個小孩子的撫養但要求離婚,是不是夫妻感情就破裂了,對孩子的愛難道不是夫妻感情因素,夫妻感情包含法律,情理,道德和責任,義務。是人生中最美好最珍貴財富,也是最復雜最難理的情結。每個人都應正確的對待婚姻家庭和社會責任,并處理好自己的感情。如果夫妻間出現以上情形,其夫妻感情就被認定為破裂。因此,要撫育好夫妻情感,珍惜夫妻友情,但愿情長久,夫妻長相伴。
當今社會離婚率很高,糾紛也隨之而來。以我個人的看法!結婚前的財產該是誰的,就是誰的!婚后的財產該怎么分就怎么分,兩人商量著來,實在商量不成,就走法律程序!不要弄虛作假,你就是多分的、少分的又有什么關系!錢財乃身外之物,生不帶來死不帶去!兩人從相識,相知,到相愛!到結婚!難道沒有一點感情嗎?就當朋友一場多送點不可以嗎?雖然離婚了!但一日夫妻百日恩!非得弄得給仇人一樣嗎?雖然不愛了,但情總是存在吧!現如今年輕人不計后果,十分任性,說離就離,你們可曾考慮過雙方父母的感受!可曾念過年幼兒女的無奈!說一百道一萬:都是自私的一代!只要不是觸動底線,為什么非要離婚!犧牲自我顧大家不行嗎?你能敢保障下一段婚姻比這段幸福嗎?愛情是神圣的,婚姻是美好的!只要互相包容!互相理解!換位思考你就會知道來之不易的婚姻多么不易!是!結婚自由,離婚自由!誰也無權干涉!你們都自由了!年邁的父母!年幼的兒女!你們可曾顧慮過?人無完人,誰不會有個過失!都有錯的時候,非得等人離去再后悔嗎?那時悔之晚矣,即如此,何必當初!難道當初結婚就是為了今天的離婚?那又何必苦苦追求對方!耗盡了青春,耗盡了歲月!最后我想勸年輕的夫妻和正在離婚的夫妻好好思慮思慮!何去何從自己思量!祝天下所有家庭,和睦相處,心想事成!萬事如意!祝各位師友早安!性格有的直!言語中有不到之處多多包涵!
離婚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應該用正常的心態去面對。夫妻感情破裂,無法共同生活,離婚也是一種解決途徑。
事實部分進行答辯對原告訴狀中所寫的事實是否符合實際情況表示意見。如果所訴事實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提出符合客觀真實的事實來加以證明。就事實部分進行論證,要著重列舉出反面的證據來證明原告訴狀中所述事實不能成立,并且要求反證確實、充分,不能憑空否認原告訴狀中所敘述的事。這里所說的反面證據,一種是直接與原告所提的證據相對抗的證據,另一種是足以否定原告所述事實的證據。提出離婚答辯主張在提出事實、法律方面的答辯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辯主張,即對原告訴狀中的請求是完全不接受,還是部分不接受,對本案的處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張,請求法院裁判時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