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區別舉例
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是我國《物權法》規定的三種擔保物權,在法律上物權優于債權,上述三種擔保物權設定的目的也是為了保障擔保物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抵押權和質權需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然后去辦理抵押登記或者轉移物的占有才能成立,因此屬于意定物權。而留置權是法律規定的,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就可以行使留置權,屬于法定物權。
買房時我們通常會把房子抵押給銀行,以獲得銀行發放的貸款,此時銀行享有的就是抵押權。向朋友借錢為了擔保會按時還款,把一塊手表交給朋友,此時朋友享有的就是質權。
抵押權和質權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不同。首先抵押權的標的物為不動產或動產而質押權的標的則是動產或者權利,不能是不動產。其次,抵押物并不轉移占有仍然有抵押人占有和使用而質物則必須轉移占有,有質權人占有。最后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而質押權自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留置該動產,并依照法律的規定將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后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比如,你去洗車行洗車,洗完之后拒不繳納清洗費用,此時洗車行可以把你的車留置,此時洗車行享有的就是留置權。
抵押權一般建立在不動產上,是不動產物權,不轉移物的實際占有,只需公示便可成立。如向銀行貸款,可以房產做抵押,到登記部門進行抵押登記便可,逾期未償還貸款的,銀行可向法院申請變賣抵押房產,就所得款項優先受償。
質權一般建立在動產上,需要轉移物的占有。比如向某人借款,以首飾做抵押,需要將該物交給質權人,契約才能成立。
留置權一般也建立在動產上,也轉移物的占有,但該占有不須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比如修理汽車,將汽車留在維修站,事后去取但沒有帶錢,則對方可將該汽車留置,以保證債權的順利實現。
這個問題我不準備說的太復雜,盡量通俗易懂。
質權,很簡單,你就把“質”當成“人質”就好了。也就是說,你找我借錢,我擔心你不還,你放個東西在我這兒當“人質”。不還錢,就用“人質”抵債。比如你借兩千,放一輛電動車在我這里。
留置權,和質權很像,但是有本質區別。還以電動車舉例,你給我零件,我幫你組裝電動車,你給我勞務費。如果你賴賬,沒按照約定給我錢,我就把組裝好的電動車給扣下來!
明白沒有,雖然都是扣東西抵債,但質權,是債務人主動提供的,留置權,一般是基于合同關系,債權人自己拿在手里的。
抵押權,一般是抵押不動產和權利,比如房子和股票,因為房子不能移動啊,不能說我借你錢,就把房子搬到你家旁邊當“人質”啊,所以需要到國家認可的機構做一個登記,口說無憑么,這就是抵押登記。股票也得抵押登記,因為股票記名,不登記誰知道抵押給你了!不還錢,就把抵押的房子、股票賣了抵債。
需要注意的一點就是,把汽車當“人質”設立質權的,也得登記,這個比較特殊。
不知道我說的夠不夠明白!
第一,抵押權和質權都是擔保物權,都可以動產為標的物。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
(一)擔保標的不同。質權提供擔保標的有動產和權利。抵押權提供擔保標的有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及動產。
(二)成立要件不同。質權以質物轉移占有為必要;抵押權的成立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轉占有。
(三)擔保的機制不同。質權,除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外,由質權人直接控制標的物,尚具有對標的物留置效力,以促使債務如期歸還。這種留置效力為抵押權所不具備。抵押權為非占有性擔保物權,以優先受償效力來發揮擔保作用。
第二,留置權和抵押權都是擔保物權,都可以動產為標的物。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
(一)設立的條件不同。留置權直接依據法律的規定發生,屬于法定擔保物權;而抵押權由當事人自由設定,依雙方當事人合意而發生,屬于約定擔保物權。
(二)標的物的范圍不同。留置權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而抵押權的標的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
(三)標的物與債權的關系不同。留置權的標的物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只有企業之間留置的才能除外;而抵押權無此限制。
(四)權利的實現不同。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留置權人不能當然地實現留置權,而應當先與債務人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債務人逾期未履行時,留置權人才可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直接拍賣、變賣留置財產。而抵押權只須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便可以行使;但抵押權人應當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清償債權,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五)消滅的原因有所不同。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占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而抵押權不因這兩種原因而消滅。
第三,留置權和動產質權都是擔保物權,且都以動產為標的物,以占有動產為要件,外觀上有相似之處。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
(一)設立的條件不同。留置權直接依據法律的規定發生,屬于法定擔保物權;而動產質權由當事人自由設定,依雙方當事人合意而發生,屬于約定擔保物權。
(二)占有動產的起始原因不同。留置權占有動產的起始原因一般是為了加工、修理等原因;而動產質權占有動產的原因在于擔保債權的實現。
(三)標的物與債權的關系不同。留置權的標的物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只有企業之間留置的才能除外;而動產質權則無此限制。
(四)權利的實現不同。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留置權人不能當然地實現留置權,而應當先與債務人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債務人逾期未履行時,留置權人才可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直接拍賣、變賣留置財產。而動產質權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債權的情形,質權人便可以實現質權。
(五)消滅的原因有所不同。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而動產質權不因此種原因而消滅。
根據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回答如下:
首先,這三者都是來源于擔保物權這一概念。
擔保物權是指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債務人或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將特定的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當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很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擔保物權包括三種形式,就是所提問題中的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依法享有的就擔保的財產變價款并優先受償的權利。
抵押權的特征:
1.抵押權是從屬于債權的擔保物權,是就抵押物賣得的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
2.抵押權不移轉抵押物的占有。
3.抵押權具有物上代位性。
4.抵押權人在全部債權受清償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權利。
質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財產權利證書轉移給債權人所有,以之作為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或財產權利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
質權的特征:
1.質權的設定必須移轉占有,以某些特定財產作質物時,還必須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2.質權的標的主要為動產或權利,不包括不動產。
3.質權具有物上代位性、從屬性和可分性。這是擔保物權具有的一般特征。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的約定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有留置該動產,并依照法律的規定將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后的價款優先受償人的權利。
留置權的特征:
1.留置權具有從屬性。
2.留置權具有不可分性。
3.留置權是法定的擔保物權。
4.留置權只發生在特定的合同關系中。
它們三者的共同點:
一是都是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二是都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權利;三是都可以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對該財產的優先受償權。
它們之間的區別:
第一,標的物不同。抵押權的標的物為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和動產;質權的標的物為動產和除不動產用益物權外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物僅為動產。其實,抵押權和質權兩種擔保物權的標的物在動產上有所交叉。至于動產上成立的擔保物權究竟為抵押權或質權,要以債權人是否占有標的物來區別。除此之外,留置的動產是債權人合法占有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間留置的除外。
第二,成立和保持要件不同。除簽訂抵押合同外,抵押權的成立原則上以抵押登記為條件;抵押權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為條件;抵押權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權人占有抵押物為條件;經登記成立的抵押權,以登記記載的存在為其保持的條件,注銷登記即意味著登記的抵押權不復存在。債權人留置的動產,不需要簽訂留置合同,在留置條件具備時,即可進行留置,不能違反公共秩序與優良風俗,不能與債權人的義務相抵觸,合同中沒有相反約定。質權的成立,除簽訂質押合同外,還需出質人依質押合同的約定將質物交債權人占有。
當不同擔保物權競合時,受償順序應遵循:留置權>登記的抵押權>質權>未登記的抵押權的原則。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所提供擔保的財產不移轉占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依法享有的就所擔保的財產變價并優先受償的權利。
質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財產證書轉移給債權人占有,以之作為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該不動產或財產權利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留置該動產,并依照法律的規定將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后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關于抵押權、留置權和質權這三個債務相關的法律名詞,可能很多人都分不清,有時候也會混著用。那么到底抵押權、留置權和質權區別是什么呢?今天針對這個問題搜集整理了以下資料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幫到你。
留置權指的是當債權人按照合同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覆行債務的時候,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程序留置該財產,并且經過一定程序之后債務人仍不覆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定程序處分留置物,以處分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權與質押權,抵押權的區別:
1,性質不同,抵押權和質押權是約定的,但是留置權是法定的;
2,具體實行不同,當債務人不覆行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就可以實行抵押權和質押權,而留置權的實行還得經過一定的程序. 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而把財產作為債權擔保的標的,作為債權覆行的擔保,當債務人不覆行債務的時候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法律規定的程序處分該財產,并因處分所得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
質押權是指的以擔保債權的覆行為目的,而由債權人占有債務人或第三人交付的物或者權利,當債務人不覆行債務的時候債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標的物,并以處分標的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提供質押物的人叫作質押人,債權人叫做質押權人;
質押權與抵押權的區別: (1)標的物不完全相同,一般來說抵押權的標的物是不動產,質押權的標的物是動產或者權利; (2)本質的不一樣,抵押權上抵押人不轉移標的物占有,但是質押權不一樣,質押權必須轉移標的物占有。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特定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對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舉例:比如說A向銀行貸款,把自己的房產證抵押給銀行,但是房子還自己住著,不交給銀行。
如果還不起貸款的話,銀行才有權把這套房子賣掉,用賣來的錢折抵貸款。 質押屬于擔保物權中的一種。 抵押與質押最大的區別就是抵押不轉移抵押物,而質押必須轉移占有質押物,否則就不是質押而是抵押。 第二個大區別就是,質押無法質押不動產(如房產),因為不動產的轉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記。
舉例:A向B借三千元錢,B不放心,怕A還不起,于是A將自己的筆記本電腦交給B,用來抵押,如果到期還不起錢的話,筆記本電腦就給B了。抵押的東西交給人家,這是質押。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比如說,A給B修鞋,B說沒帶錢不給修理費,A可以把鞋子扣留下,要求B去取錢給了以后才還他鞋,這就是留置。
抵押權: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比如將房子抵押給銀行,在還不起債時,銀行享有對房子拍賣后錢的優先受償的權利。
質權: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享有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比如將汽車質押給債權人,在還不起債時,債權人享有對汽車拍賣后錢的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指債權人享有的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對其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予以留置,并就該動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比如將汽車送到修理廠修理,到期不付款,修理廠有將汽車留置的權利。
區分:
1.留置是法定擔保,抵押和質押是約定擔保。法定擔保優先于約定擔保。
2.質押,留置是移轉占有,而抵押是不移轉占有。
3.留置擔保的是動產,抵押擔保的是動產和不動產,質押擔保的是動產和權利。
下面我舉例來說明區別,請結合其他答主提到的三者的概念來理解。
【抵押】你管同桌借2000塊錢,說明天就還。你答應你同桌如果明天你還不了的話,這個手機就歸你同桌了,但是現在這個手機還是你的,你可以繼續用到明天。如果明天還錢了,那沒事;如果明天你還不了錢,這個手機就得歸他了。這是抵押。
【質押】你管同桌借2000塊錢,說明天就還。你把手機現在就塞你同桌手里,答應他如果明天你還不了的話,這個手機就歸你同桌了。如果明天還錢了,那手機還你;如果明天你還不了錢,這個手機就得歸他了。這是質押。
【留置】下課了,你讓你同桌去小賣部幫你買瓶水,回來你給他錢。你同桌去買了,回來你發現自己沒帶錢,而你同桌是一個很講信用的人,你沒錢那瓶水就不給你。你同桌就對這瓶水擁有的就是留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