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質權和留置權的區別
動產質權和留置權的區別
質權是債務人把動產交付給債權人占有,來擔保債務的履行。比如,甲跟乙借一千塊錢,把筆記本放在乙那里作為擔保。甲到期不還錢,乙有權請求法院把筆記本賣了還錢,這叫質權。留置權,是債權人通過法定的合同關系已經占有了該物品,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處分該物品來實現債權。比如,承攬合同,甲找乙木匠幫他做個柜子,付了定金。到期柜子好了,甲不付錢,乙有權拒不交付柜子,并且可以把柜子依法變賣后把自己該拿的錢拿走。兩個權利最大的區別有兩個:
1、質權是由所有人交付給債權人占有,留置權人依據合同本身就占有標的物。
2、普通債務都可以設定質權,而留置權只有法定的情形可以,不能自己約定,比如承攬合同,保管合同。
留置權和動產質權都是擔保物權,且都以動產為標的物,以占有動產為要件,外觀上有相似之處。兩者的區主要在于: (1)設立的條件不同。留置權直接依據法律的規定發生,屬于法定擔保物權;而動產質權由當事人自由設定,依雙方當事人合意而發生,屬于約定擔保物權?! ?2)占有動產的起始原因不同。留置權占有動產的起始原因一般是為了加工、修理等原因;而動產質權占有動產的原因在于擔保債權的實現。 (3)標的物與債權的關系不同。留置權的標的物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只有企業之間留置的才能除外;而動產質權則無此限制?! ?4)權利的實現不同。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留置權人不能當然地實現留置權,而應當先與債務人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債務人逾期未履行時,留置權人才可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直接拍賣、變賣留置財產。而動產質權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債權的情形,質權人便可以實現質權?! ?5)消滅的原因有所不同。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而動產質權不因此種原因而消滅。
留置與動產質押的區別:
(1)留置為法定擔保方式,留置權的成立,不依賴于當事人的合意,而直接源于法律規定。而動產的質押的成立,須當事人達成合意,質押是當事人合意的結果。
(2)留置權人與人均占有對方的財產,留置的占有,依主合同發生。質押的占有,依質押合同發生。
(3)留置權從內容和順序來區分有“兩次效力”。一為留置的效力,即拒絕返還占有的動產;二為變價清償的效力,即經地一定寬展期后,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質押并不分為兩次效力。當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
抵押權是不用轉移標的物的擔保物權,所以必須要辦理登記等手續,而適用抵押權的往往為不動產,以及相對價值大的物體;
質權則是要轉移標的物的占有,所以不用辦理登記等相關手續,轉移占有相當有公示效力,而可以適用質權的物體范圍也廣泛一些
而上述兩種權利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也不相同,相對而言質權的債權人權利更廣,畢竟可以占有物體,收取孳息等等。
留置權則是一種法定的權利,是在特定的合同中,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留置標的物,并給予一定寬限期.如果過了寬限期仍然不履行,則債權人享有對標的物的優先受償權.它只發生在保管,雇傭等特定的移轉占有的合同中.另外,海商法里也對留置權有專門規定.
大概就是這些.都是最主要的.
質權: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享有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指債權人享有的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對其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予以留置,并就該動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是法定擔保,抵押和質押是約定擔保。法定擔保優先于約定擔保。質押,留置是移轉占有,而抵押是不移轉占有。留置擔保的是動產,抵押擔保的是動產和不動產,質押擔保的是動產和權利。
.成立的條件不同。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2.占有的條件不同。兩者雖然都是以擔保物的占有及移轉為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占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占有的關系;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即債權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3.法律關系的客體不同。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4.權利的實現不同。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序,才可實現留置權。5.消滅不同。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而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質權和留置權的區別如下:一、成立條件不同。1、質權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2、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二、占有條件不同。1、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占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占有的關系。2、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三、法律關系客體不同。1、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2、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四、權利實現不同。1、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2、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序,才可實現留置權。五、消滅不同。1、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2、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擴展資料:留置權與質權的共同點:1、留置權與質權同為擔保物權,當債權未受清償時,對留置物或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清償的權利。2、留置權與質權的客體都為債務人或第三人的動產。3、留置權與質權擔保的范圍都為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費用和實施費用。4、留置權人和質權人都應以善良管理人責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質物,因未盡責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質物毀損、滅失的,留置權人或質權人都應承擔賠償責任。5、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動產質權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參考資料:
權利質押與動產質押雖然同屬質押,但兩者之間存有不同。(1)質押標的不同。動產質押的標的是有形動產,而權利質押的標的則是沒有物質實體的無形權利。(2)質押設定的方式不同。設定動產質押時,移轉動產占有的方式只有一種即出質人向質權人交付出質的動產。而在設定權利質押時,移轉權利占有的方式則有三種。(3)對于質權的保全和實現的方式不同。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動產質權和留置權的區別“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