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書寫的遺囑有效嗎
遺囑不是必須公證才有效,只是相對而言公證遺囑的效力更高!
按《中國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在我國合法的遺囑方式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等多種方式,以上遺囑方式中,不同遺囑有不同的條件,原則上只要符合該種遺囑的法定條件就可以成為一份有效的遺囑,不是必須經過公證才能有效。
如果是立遺囑人自己寫的遺囑,法律上應該屬于“自書遺囑”的方式,那么自書遺囑的條件是什么呢?
自書遺囑,顧名思義是指立囑人親筆制作的書面遺囑。遺囑全文都應該是由立囑人親筆書寫的,這樣可以防止有人篡改遺囑。自書遺囑的內容要清楚明確,形式上特別要注意遺囑的尾部必須由立囑人親自簽名并注明年月日。注意是簽名不是加蓋私章或按手印,注明年月日是非常重要的,經常有忽視簽字和日期的細節而導致遺囑失效的情況。
原則上講,只要形式上符合上述自書遺囑的條件,內容上沒有違法之處,這自書遺囑就可以有效了。同樣,符合相應條件的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也是可以有效的。
從效力上講,比較特殊的遺囑有兩種:
一是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的效力高于其它形式的遺囑,同一立囑人如果立有多份遺囑,一般以時間靠后的遺囑為準。但是如果多份遺囑中有公證遺囑,那就要以公證遺囑為準了。
二是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是指立囑人口述立遺囑的情況,按《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口頭遺囑最重要的特征是必須在危急的情況下才能使用,如病危、危急生命安全的事故等,且在危急情況解除后,口頭遺囑就失效了。
自己寫的遺囑稱為自書遺囑,自書遺囑國家法律是承認的,有效的。
《中國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了五種遺囑形式,分別是:
-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 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 錄音遺囑: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 公證遺囑: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不管遺囑人訂立何種形式的遺囑,只要其訂立的遺囑在內容及形式方面符合《繼承法》規定的生效要件,就屬于合法有效的遺囑。
因此,遺囑有效與否,跟是否經過公證是不掛鉤的。但是公證遺囑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遺囑。
自己書寫的遺囑,在法律上屬于自書遺囑。
《繼承法》第17條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所以自書遺囑的要求是:
1、本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并簽名;
2、必須注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
所以自書遺囑并沒有要求見證人,也沒有要求公證(公證的屬于公證遺囑)。只要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求,則屬于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
但是,在存在多份遺囑的情況下,但是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最高,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其他遺囑若是存在多份,以日期為最后的那份遺囑為準。
- 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必須法定形式: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簽署立遺囑人姓名和立遺囑日期。三項要素缺一不可。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形式,應當認定為無效。
- 立遺囑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所立遺囑符合法律規定就是有效的。遺囑內容處分他人所有財產部分無效,例如丈夫處分妻子財產部分無效,遺囑違背公序良俗內容也是被認為無效,例如遺囑指定婚外情人繼承財產。遺囑中,遺囑人放棄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部分無效,例如撫養子女。
- 公民立遺囑時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使所立遺囑符合法律規定也是無效的。
- 處理遺產內容相同時,公證遺囑比自書遺囑有效,遺囑人在后書寫遺囑比在前書寫的有效。
《繼承法》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 月 日”
自書遺囑并不需要見證人,只要滿足以上條件就可以有法律效益,
但是打印出來的遺囑是有爭議的,所以建議遺囑最好本人親筆書寫,這樣還能有本人的筆記作證。
根據《繼承法》規定,遺囑分為公正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以上幾點都是有法律效益的。但是公正遺囑的法律效益最高,所有的遺囑都要以公正遺囑為準,所以自書遺囑無論有沒有公正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立囑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決定是不是需要公正。
您好,自書遺囑的有效條件主要有以下幾個: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
自書遺囑既不能由他人代筆,也不能用打字機打印,只能由遺囑人自已用筆將其意思記錄下來,但遺囑人設立自書遺囑不得以鉛筆及其他易于涂改的筆書寫。
2、自書遺囑須是遺囑人關于其死亡后財產處置的正式意思表示。
如果遺囑人不是正式制作自書遺囑,僅是在日記或有關信件中提到準備在其死亡后對某遺產如休處理,則不應認定該內容為自書遺囑。但是,自書遺囑只要求是遺囑人處分遺產的真實意思的書面記載,也不要求須有“遺囑”的字樣。如果遺囑人在有關的文書中對其死亡后的事務作出安排,也包括對其死亡后的財產處理作出安排,而又無相反證明時,則應當認定該文書為遺囑人的自書遺囑。
3、須由遺囑人簽名。
遺囑人簽名是自書遺囑的基本要求,它既證明遺囑確為遺囑人親自書寫的,也證明著遺囑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人的簽名須由遺囑人親筆書上自已的名字,而不能以蓋章手印或畫押等方式代替。無遺囑人和、簽名的自書遺囑,應為無效。自書遺囑如需涂改、增刪時,遺囑人也須于涂改、增刪處簽名并注明時間,否則,其涂乞討、增刪的內容無效。
4、須注明年、月、日。
遺囑人在自書遺囑中須注明立遺囑的時間。遺囑中的時間記載是確定遺囑人的遺囑能力的準據,也是在有多份遺囑時確定各份遺囑先后的準據。自書遺囑中注明的時間原則上應為遺囑制作完畢,遺囑人簽名之日。但遺囑人并不于簽名之日為遺囑的時間而以其他時間為遺囑的時間的,也未嘗不可,不過只能以遺囑中注明的日期為遺囑的時間。遺囑中未注明日期的,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體的,例如,只注明年、月,而未寫日的,遺囑不能生效。 您好,自書遺囑屬于遺囑中的特殊形式,《繼承法》第17條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根據這項規定,自書遺囑的要求是: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并簽名;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3、必須注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自書遺囑并不需要見證人。但是,如果打印出遺囑只是簽名,注明年、月、日,其效力是有爭議的,需要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該打印的遺囑并非本人真實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遺囑。因此,自書遺囑最好是能夠自己書寫,有個人的筆跡為證。
自書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 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那么自己書寫的遺囑有效嗎?法律是有規定的:
遺囑有效:
(一)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行為能力
(二)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無效:
1、脅迫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2、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3、被非遺囑人假造的遺囑
4、被篡改的遺囑
5、遺囑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立的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