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法律責任
法定代表人法律責任
實際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如下:
1、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
(1)為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股份的控股股東;
(2)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30%以上;
(3)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4)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簡而言之,實際控制人就是實際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法定代表人職責:
(1)法定代表人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參加民事活動,
(2)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職責。
(3)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托。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4)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法律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如:工廠的廠長、公司的董事長等)。
法定代表人職責如下:
1、法定代表人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參加民事活動,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職責。
2、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托。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3、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法律依據:《民法總則》第六十一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法定代表人主要是承擔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如:工廠的廠長、公司的董事長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本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就是本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為,直接對本單位(或法人)發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區別的,代表人的行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為,只是對被代理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是企業、事業單位等本身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法律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為董事長或執行董事或經理(《公司法》第13條),而證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為總經理(《證券法》第107條)。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廠長或經理。法定代表人與公司法人在內部關系上也往往是勞動合同關系,故法定代表人屬于雇員范疇。但對外關系上,法定代表人對外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時,其與法人之間并非代理關系,而是代表關系,且其代表職權來自法律的明確授權,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權委托書。是故,法定代表人對外的職務行為即為法人行為,其后果由法人承擔(《民法通則》第43條)。并且,法人不得以對法定代表人的內部職權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50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履行職務時須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民事責任是違反民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民法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民事法律關系的總稱。企業法定代表人雖然代表著企業從事各項活動,具有整體意志的屬性。但同時企業法定代表人本身是自然人,作為自然人有著自己的個人利益,有著為私利行事的可能。當企業法定代表人代表著整個企業與外界發生法律關系的時候,很難追究其作為自然人的民事責任。因為當企業法定代表人代表作為平等民事主體的企業與其他主體發生法律關系的時候,民事責任是由企業來承擔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僅僅是企業的代言人而已。
但這并不是說企業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揭開法律面紗”即法人人格否認的情況下,企業法定代表人需要和企業承擔連
帶民事責任。新《公司法》第20 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64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在這里雖然是說股東應和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企業法定代表人基本上都是公司股東,故企業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不是股東,但是代表股東履行職責,若發生上述行為,法定代表人作為國有投資股東指派的管理人員,其行為存在過錯,也是可能承擔連帶責任的。
法定代表人參與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本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就是本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為,直接對本單位(或法人)發生法律效力。故法定代表人參與公司訴訟既是權利又是義務,若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怠于履行訴訟義務,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相關民事責任也可能由法定代表人承擔。
法定代表人在執行案件中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被執行人的財產報告義務】(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29.為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可以傳喚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
97.對必須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的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進行拘傳。)
二、行政責任:民法通則第49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變更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當然,國有企業除應當遵守上述規定之外,還應遵守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及股東的相關規定,嚴格遵守法律,按章辦事,否則會引發一系列的法律責任。
三、刑事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如果行為不當,有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這更加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知法懂法,不因不懂法而受到刑罰。企業法定代表人觸犯刑法的時候,往往是以單位的意志以單位的名義實施違法行為的,故大部分情況下形成的是單位犯罪。單位犯罪不是僅僅處罰單位,對單位判處罰金,很多情況下會追究主管人員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在我國刑法中,對單位犯罪實行單罰制和雙罰制并用的制度,即有的單位犯罪只追究單位的責任,有的單位犯罪只追究主管人員和主要責任人員的責任,有的單位犯罪則既追究單位的責任又追究主管人員和主要責任人員的責任。大部分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是掌握企業事務的負責人、主管人員,故很難逃脫刑事責任。 企業法定代表人最常觸犯的罪名是:
(1)刑法第161條: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第162條:妨害清算罪(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
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 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第201條:逃稅罪(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4)第203條:逃避追繳欠稅罪(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5)第204條:騙取出口退稅罪(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納稅人繳納稅款后,采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6)第205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7)第244條:強迫職工勞動罪(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另外,法定代表人作為國有企業資產的負責人,決策上負有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方面的法定義務,若行為不當,導致國有資產流失,也可能觸犯刑律。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雖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但刑法上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罪等對國有企業工作人員也進行調整。
法人需要承擔責任如下:
1、企業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種類多樣。
譬如,在代表該企業的場合,其個人簽名即導致企業承擔責任的后果;如果企業破產并負有個人責任,法人代表會受到將來再辦企業時的諸多限制;如果企業觸犯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會受到限制,例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刑事處分,等等,以上只是列舉,不完全。
2、該法人如無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資瑕疵),其虧損責任應由法人自己承擔,既不是股東也不是法人代表。當然如果是國有企業,法人代表如有失職行為,嚴重程度達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應給予行政處分時除外;
3、個人獨資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財產與個人財產,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擔民事責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負債時,由公司以全部財產承擔,不需股東個人承擔,成立時有出資瑕疵的情形除外。
4、因經營過錯向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5、法定代表人因單獨或者共同侵害單位財產可能承擔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
6、因違法行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罰款、拘留;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內處于公司管理核心的地位,對外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義對外實施行為是公司的行為,該行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擔。2、問:法定代表人與法人、法人代表是一回事嗎?答:不一樣。法定代表人是個人,而法人則是組織,像公司、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都是法人。法人代表也是個人,是法人單獨授權行使某項具體職責的人。法定代表人是經過工商登記的,行使職權不需要法人授權,而法人代表沒有工商登記,需要法人另行授權,超出授權范圍或期限就不再是法人代表。3、問:法定代表人需要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嗎?答:法定代表人與企業之間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調整,可以不簽勞動合同。當然,如果法定代表人從公司領取工資,同時也存在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也是可以的。4、問:僅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名,公司沒有蓋章,合同有效嗎?答: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的經營范圍內,在職權范圍內簽署的合同即使沒有加蓋公章也是有效的。5、問:沒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名,僅有公司蓋章,合同有效嗎?答:有效。合同法第32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可見,法定代表人簽字與公司蓋章不需要同時具備,有其一即可。
1、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并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2、企業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職責;
3、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托。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4、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5、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是代表企業法人的法律文書。
二、法定代表人的常見法律見險
1、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的民事責任
(1)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應由公司對外承擔責任
《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通常理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屬履行職務的行為,由此而產生的相關民事責任,均由公司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個人并不會因其職務行為而需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并且,如果法定代表人從事越權行為,而該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即第三人有足夠的理由相信與之交易的對方是代表法人行為,法人也應就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向第三人承擔責任。
(2)因法定代表人故意或過失而給公司造成損失,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對該損失予以賠償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如果公司的損失是由于法定代表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而造成的,即使法定代表人是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在公司對外承擔相關責任后,公司也有權就其損失要求法定代表人予以賠償。
(3)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一條[1]、第一百四十九條[2]規定,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勤勉義務,損害公司利益的,應當對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如法定代表人存在上述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當然應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如果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違法或侵權行為,損害公司利益,除實施上述行為的相關人員需承擔責任外,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參與了相關交易的決策或簽署了相關文件,則很可能被認定與相關侵權人構成共同侵權,亦須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除非法定代表人在相關董事會決議表決時已明確提出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或者法定代表人對相關人員的侵權行為并不知情且無過失。
2、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的行政責任
《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根據上述規定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在某些情況下,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就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承擔行政責任。除非,法定代表人可以舉證證明,其對公司的行為并不知情,且主觀上沒有過錯亦不存在失職。
3、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
通常而言,對于公司從事的犯罪行為,應由公司承擔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并不因此而承擔刑事責任。但在我國《刑法》規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可能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例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偷稅罪、侵犯著作權罪、非法經營罪等。
而對于上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具體范圍,雖然法律未明確規定,但是司法實踐通常均將法定代表人認定屬于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并據此判定法定代表人對公司的行為亦應承擔刑事責任。
4、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采取的強制措施
當公司進入破產程序、被申請強制執行或欠繳稅款時,在特定情形下,司法、行政機關有權對法定代表人采取相應強制措施。
(1)公司有未了結的民事訴訟或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司法機關可對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等強制措施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七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限制出境。”
根據上述規定,在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被申請強制執行時,人民法院可以對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的強制措施。
此外,根據《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準出境:……(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實踐中,如公司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法院亦可對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的強制措施。
(2)如公司進入破產程序,法定代表人未經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在企業破產程序中,法定代表人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此外,在破產程序中,法定代表人還應承擔相應義務,如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3)如公司欠繳稅款,稅務機關可以對法定代表人限制出境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因此,如果公司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限制出境。
附:關于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的登記管理,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企業法人登記(包括公司登記,下同)中法定代表人的登記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簡稱法定代表人)經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八)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產生、免職程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法人組織章程的規定。
第六條 企業法人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應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對企業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文件;
(二)對企業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
(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第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換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議,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開的,可以由半數以上的董事推選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資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決權的股東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會議,依法作出決議。
第八條 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出現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該企業法人應當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第九條 法定代表人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法人組織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
第十條 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隱瞞真實情況,采用欺騙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資格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登記,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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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法定代表人有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企業登記機關檢舉。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關問題的答復
工商企字[2000]第140號
內蒙古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有問題的請示》(內工商函字[2000]91號)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1999年6月12日國務院批準修訂,1999年6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條90號發布),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有限現責任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應由公司章程依法作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修乞討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按出資歷比例)的股東通過。
二、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更換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東會作出決議。原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股東會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開的,可以由該公司出資最多或者持久有最大股份表決權的股東(單個股東)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會議,依法作出決議,否則,企業登記機關不予辦理變更登記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法定代表人法律責任“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