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一直不還失信人是永久嗎
錢一直不還失信人是永久嗎
以前沒有規定“失信被執行人”期限,但修改后的《最高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增加了期限的規定。
根據規定,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所以,失信被執行人是有期限的,原則上的期限是兩年。具有其他情節的,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也沒有必然性規定。
另外,修改后的《最高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除了增加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期限以外,還有增加了一個可以刪除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的情況。
根據規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無財產可供執行時法院執行中常見的情況,所以司法解釋也規定了對于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依法應當按規定刪除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但是很多法院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卻未依法刪除被執行人的失信信息,作為被執行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刪除失信信息。
“失信被執行人”是有期限規定。
根據《最高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所以,兩年是原則,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同時根據規定,符合條件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內刪除失信信息。其中最為重要的一種是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情況。
根據規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目前,無財產可供執行屬于客觀無法執行情況,也是執行最為常見的情況,所占比例將近50%,但是很多法院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卻未依法刪除被執行人的失信信息,作為被執行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刪除失信信息。
你想的太完美了,只要你給法院交了訴訟費錢。贏了官司,法院就應該有義務把債務人欠你的錢給你要回來。這個你想的太完美。如果那樣的話,把法院的人全部累死,一年法院也執行不了幾個案件。所有的民事借貸案件執行不了的。《民事訴訟法》訴談的證據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你現在是舉證債務人欠你款,有書證、合同書,你起訴到法院。法院根據事實判決你勝訴了,你拿到判決書了。要把錢要回來,要到了法院的執行局申請,現在是審執分離。執行局根據給你申請,開始執行被申請人,如果被申請人有財產法院扣押、凍結,最后劃撥、拍賣給你變現。如果沒有任何財產,法院只好做中止執行。這是程序問題法律規定的。你要想把你的案件執行進行到底,你必須要給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在哪里,自己調查發現被執行人的房產、債權,股份,和其他收入,把這些查清楚告訴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才恢復執行。如果你提供不了,法院在網上查不到被申請人有房子,車子,銀行卡上沒有錢,就中止案件。什么時間你發現,再申請法院再恢復執行。你認為拿上判決書,官司贏了,法院就能把錢給你送到門上,想的太美了。好好去找被申請執行人現在哪里有收入,給執行局提供。不然案件就在法院執行局柜子里放著,判決書就是一張白紙,空頭支票。
謝謝邀請。
雖然對樓主的遭遇很同情,但是按照法律程序和司法實踐案例來看,如果被執行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也不存在惡意拒絕執行生效裁判文書的情節,確實拿他們沒有辦法。
舉個例子。某私企老板投資失敗,拖欠債權人將近2000萬借款無法償還,后來債權人通過向法院起訴確認了債權,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過法院執行,將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拍賣,依然不夠償還所有債務。法院執行局經過債權人同意,終結了本次執行程序。因為被執行人年事已高(67歲),通過打工掙錢償還債務不現實,也沒有資金進行經商賺錢償還債務,因此導致執行不能。像他這樣的情況,除了將其列為失信人員進行聯合懲戒,確實沒有別的辦法。如果是青壯年債務人,還可以向法院執行局提供其工作單位、經濟收入來源等線索進行執行,雖然不見得可以短期內完全實現債權,但是至少還有點指望,如年老體衰的債務人,遇到了也只能當是做善事了。
法院執行局在處理執行案件的時候,也對被執行人的具體情況進行嚴格調查了解。如果是那種有償還能力而拒不執行,還通過轉移、隱匿財產逃避法院執行的,構成拒不執行罪,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如調查核實確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也不存在逃避執行的情況,最多也就是列為失信人員,然后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告訴申請人等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后再申請恢復執行。這樣推斷,如果被執行人余生都沒有經濟收入來源,要靠子女或親人撫養,拿什么來償還債務?法院執行局對這樣的人確實也沒有辦法處理。
被執行人因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或是違反限制消費令的等,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予以公示,并向征信機構通報,并由征信機構在其征信系統中記錄,以達到被執行人的失信懲戒。
實踐中,只要被執行人未主動履行債務,法院基本都會主動依職權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畢竟這是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中,為數不多且有效的執行措施。
但是,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也并非沒有期限,法律也明確規定公示期限。
根據《最高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這是法院在2017年作出的新規定,以前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沒有期限限制,新規增加了期限規定。所以一般來說,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未兩年。
為什么設置失信期限?
法院是考慮到,如果不規定納入失信期限,不利于激勵失信被執行人糾正失信行為,使公布失信名單制度“以懲促信”的作用難以有效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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