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前單位幾天通知本人
退休前單位幾天通知本人
要按合同規定,不需要通知的,一般來說,勞動合同的終止,一般并不需要履行法定的通知程序,到期即可終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退休手續辦理不用個人辦理,只需單位填報個人退休審批表后連同個人檔案到社保部門辦理,但通常辦理手續前單位會告知本人。
至少要在退休前1一2個月就應該通知本人,并辦理相關退休手續。
一個月左右。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一般資料齊全,當月呈報,當月批準,在次月上旬前即可確定待遇并錄入數據庫,在規定的時間開始支付基本養老金。
員工已經達到退休年齡,法律并未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提前一個月下達退休通知單終止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辦理退休手續參保人應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一個月(延繳的參保人在繳費滿年限的當月)到社保局辦理退休手續參保人辦理退休時,需提交以下資料:1、須填寫《退休人員申請表》(一式兩份單位或居委會蓋章)2、本人一寸彩色照片一張
1、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退休手續,并將《退休證》、《醫療保險卡》等發給職工本人。
2、辦理工作交接手續(順便說一下,可以開個歡送會)。
3、退休金自次月由社保基金委托銀行發放。
4、退休無需預告;
5、退休沒有經濟補償。
我認為,接到退休通知前,還在原單位上班,這很正常。大家都是這種情況,不接到退休通知,你怎能不上班呢?因此,上班是正常的,也是正確與守規矩的。
企業如何發工資?這不是什么棘手難題,還讓單位如此糾結與犯難呢!我認為,應該而且必須按上班發工資,退休拿養老金,應按這客觀存在的兩條線操作處理,比較妥當一些。
先說上班發工資的問題。如果接到退休通知時間,是在本人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生日當月,他應當上班至當月底為界,單位應照發當月的工資無疑。如果接到退休通知時間,己超過本人生日當月以后,那超過的時間,應屬于額外多提供的勞動時間,應按多提供勞動的時間天數,發給相應的勞動報酬為宜。這是合情合理的,是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
再說退休拿養老金的問題。從退休次月起,將由社保部門撥付發給養老金,這是社保經辦工作慣例與常態的做法,這也是退休當事人所在單位,所無法改變與撼動的。這亇規矩是適用所有退休人員的。若接到退休時間被延遲推后,那退休人員必然多提供了勞動時間。絕不能因為推遲期間有養老金發給,以所謂不能拿雙份報酬為由,不發給或扣回多提供勞動時間的應得報酬,那是完全錯誤的做法。必須弄清楚,這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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