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會抓業務員嗎
非法集資會抓業務員嗎
這個要看金額。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制定發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八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個人非法集資達到上訴規定的金額和戶數,就可以定罪。
單位非法集資,法人會被定罪。
不要認為業務員只是打工,就沒有任何責任。完全錯誤,業務員都要承擔自己的責任。
1.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后,一般在經偵正式立案之后,法人和直接負責業務的高管肯定是首先被緝拿歸案。公安將基本情況摸清楚之后,就要開始資產回收和追贓工作。
2.在追贓工作中,重點就是轉移公司資產的法人和高管,其次就是直接做市場營銷和推廣的業務團隊所有成員。一般公安會要求業務員首先退回所得提成,很多理財平臺給業務員的底薪低,提成高,有些公安還要求業務員退賠工資。總體上,要求業務員將所在公司獲得的所有收入全部退出。不但是現在任職的業務員,已經離職的業務員也會被通知進行退賠工作。
3.很多業務員起初不想配合,認為這是合法勞動所得,但是公安就會動用刑事手段,先拘留,如果還不退賠,就可能以參與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進行刑事拘留,情節嚴重的直接逮捕。所以大部分業務員還是會積極退賠,以爭取取保候審。
4.在以往四五年出現的各個案例中,出現的此類情況越來越多。尤其是在去年網貸平臺和線下理財門店大量爆雷的情況下,無一例外的要求業務員退賠。其實確實也不冤枉,很多業務員在入職后一兩個月后,大部分也知道他所做的事情不太靠譜。但是為了高額提成,有些業務員想撈筆快錢,還是積極踴躍的進行營銷宣傳。法律不可能做到每個人都公平,只要能最大限度的挽回投資人的損失,就是相對公平也可以了。
5.那些法人和高管就更悲慘了。基本上所有資產都被查封,將來還要面臨罰款。在前不久善林金融廈門分公司案件中,分公司負責人和業務員都被要求退賠所得收入及罰款,以求得從輕判決。
其實這也是一件好事。當工作人員為自己所做的事情需要后續負責,那么在工作時就要照實說,不能隱瞞欺騙投資人。人生道路很長。走正道,勤勞工作也會創造自己的美好人生的,不要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別人的痛苦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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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理所當然的事。既然認定你們的業務是非法集資,就等于認定你們所有的業務行為,不再叫業務,而叫:作案。你們的團隊,不再叫團隊,而叫:團伙。你們的老板,不再叫老板或總經理,而叫:犯罪團伙頭目。你們已經不再叫做員工,而叫犯罪團伙成員。老板是主犯,你們是從犯。你說要不要擔責,答案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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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簡單說就是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也分為個人非法集資和單位非法集資,像題主這種情況就屬于單位非法集資。
對于單位非法集資有主犯和從犯的區別。
組織者,單位領導,股東,經理等管理人員一般會定性為主犯。
業務員,行政財務等一般會定性為從犯,現在公安部正嚴厲打擊電信詐騙,所以只要進去了就難出來,因為上面壓力也大不敢放人啊。
對于從犯來講,業績和社會影響是量刑的一大標準,沒有業績,后續對社會威脅可能性比較小的關一段時間就會放出來,倒也不用擔心,在里面吃點苦也是應該的,成年人都得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不論是主觀行為還是客觀行為,參與了就是犯法。
有業績的業務員也分業績多少,對于這種情況,第一件事情就是積極退贓,獲取被害人的原諒,也有可能緩刑或者不被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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