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需要什么手續
立遺囑需要什么手續
大家知道所謂的遺囑公證就是指公民生前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安排,并經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于死亡時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辦理遺囑公證需要以下材料:
1.身份證和戶口本,無論到哪里辦理什么事情,都是最基本的需要出具的資料,證明個人的身份信息,如果是已經出境的,還要提供護照、通行證的復印件來證明;
2.遺囑中需要繼承的財產的財產清單及相關的產權證明,遺囑繼承繼承的財產只能是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需要證明該財產均是屬于個人所有的,且無其他的產權糾紛。
3.遺囑書或者是遺囑文件等,這是遺囑公證最根本的,要保證遺囑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公證處會對提供的遺囑進行審查,不符合要求的,不能進行公證。
4.遺囑公證申請書,在申請書中,應當明確寫明遺囑人的各項信息,方便審查,包括了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居所地、家庭狀況、工作單位、遺囑涉及的財產狀況等等的身份信息。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對于自書遺囑或者是代書遺囑等遺囑的,還需要提供相關的材料,證明該遺囑的真實性。
遺囑種類不同,立遺囑的程序也不同。合法的遺囑方式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及危急時的口頭遺囑。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本人親自書寫簽名并注上日期方可;代書遺囑,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立遺囑人簽名。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律師建議立遺囑人根據所選擇的遺囑種類的不同,按照相應程序立遺囑,以確保遺囑的有效。
近些年如“臨終關懷”、“遺體捐贈”、“訂立遺囑”等社會公共議題逐漸進入公眾的視野。安排好自己的身后事,讓在世親人減少紛爭,讓自己的生命完美謝幕,成為每個人必須關注的問題,而這往往離不開合法有效的遺囑。
1.口頭遺囑是非多 遺愿未必盡如愿
口頭遺囑必須符合遺囑人處于危急狀態的前提,且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2.視頻遺囑隱患多 科學錄制妥保存
視頻遺囑比錄音遺囑多了錄像動態畫面,其真實性和有效性參照錄音遺囑的相關規定確定。根據《民事證據規則》,視頻屬于視聽資料證據形式,當存有異議時不得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3.代書遺囑應避嫌 律師見證較可靠
代書遺囑在遺囑人因病臥床或者年老體衰、不識字等情形下經常使用。代書遺囑最重要的形式要求就是合法見證人,見證人的選任上要格外謹慎,繼承人和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的人都不能擔當見證人,應盡量避免選擇繼承人的朋友、親屬、同事,選擇遺囑人的朋友、同事、鄰居等與繼承人關系較遠的人。有條件的,最好是請專職律師進行見證并留檔保存。
4.自書遺囑慎用語 言辭準確方穩妥
實踐中的自書遺囑有的用語不符合法律措辭,甚至與一般語法句法相左。雖然法院審判中以尊重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為原則,但如果遺囑人表達過于隱晦,也可能引發糾紛。所以在書寫自書遺囑時應當盡量言簡意賅、言辭準確,表述清楚遺囑人身份、遺囑時間地點、遺產房屋坐落權屬、分配方案等關鍵要素。
5.生前筆跡多留存 第三方保管化爭端
司法實踐中,一方提交自書遺囑,另外一方予以否定,法院往往釋明否定方申請筆跡司法鑒定。鑒定機構一般需要與立遺囑時間相差不大的時間跨度內的遺囑人筆跡作為對比檢驗材料。如果對比檢材本身存在物理瑕疵或數量不足,則可能導致鑒定無法進行。
6.共同遺囑不推薦 各自份額各自書
夫妻共同遺囑雖不屬于法定遺囑形式,但也沒有明文禁止,在生活中也確實有使用的空間。但共同遺囑必須符合自書遺囑的基本形式要求,能夠認定是夫妻共同真實意思表示。
7.打印遺囑兩不像 勿因省事生沖突
在立打印遺囑時仍需要積極取證,能夠證明確系遺囑人自己使用電腦等設備記錄和打印、并由遺囑人自己簽字確認的,可認定為自書遺囑。如果是他人電腦記錄或者使用他人設備打印的,應當符合代書遺囑的要件,由記錄人或者幫助打印人在打印件上簽字確認系遺囑人本人真實意思表示,同時還需要有另外一位見證人在場見證,才能使打印遺囑有效。
8.公證遺囑效雖高 行為能力也重要
雖然公證遺囑效力最高,但實踐中很多輕微老年癡呆和輕度精神智力障礙的遺囑人,在尚未完全喪失行為能力時,可能和正常人差異并不大,可能不足以引起公證員的懷疑。但就醫學視角為言,老年癡呆和精神智力障礙無法治愈,一旦立遺囑前患有相應疾病,即使所立公證遺囑符合法定形式,遺囑人仍會有被鑒定為限制或者無行為能力的風險。患有這些疾病的遺囑人最好在立遺囑前對行為能力進行司法鑒定,在確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后再行前往公證處。
9.遺產分配需合理 工齡折算要考量
使用已故配偶工齡折算購買的房屋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這個問題并沒有直接的法律規定。但現有法律規定框架內,工齡折算方既沒有實際出資,也沒有參與買賣合同的訂立、履行以及共有權利的權屬登記,西城法院認為使用已故配偶工齡購買的房屋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0.受遺贈人要注意 兩月時效不能誤
為了提醒受遺贈人,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寫明須在2個月內明確表示接受,受遺贈人可以采取多種途徑證明自己已經作出明確接受表示,最妥善的途徑就是以公證的形式作出明確接受的表示,直接向房管部門申請過戶登記或者起訴。
你好,關于立遺囑的問題,根據《繼承法》相關規定,自書遺囑只要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自己寫上并簽名就可以了。從這個角度來說立遺囑很容易。但遺囑畢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想要保證其法律效力不因格式、措辭等原因出現問題,最好經專業人士起草。目前一般可以選擇的有律師見證(包含起草)、公證處公證,這些方法都比較靠譜。區別就是律師見證的收費相對于公證來說比較低…但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最強,畢竟立遺囑的同時有錄音錄像,可以輔助證明立遺囑人是完全出自于主觀自愿且心智清醒,具有完全民事責任能力。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您好!
如果訂立遺囑,建議題主從如下三種形式中考慮: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
以上三類遺囑均為“紙質”,只要內容和訂立過程合法有效,被質疑的風險最低。
從訂立過程的手續上來講,這里按照“步驟”,從幾個方面做一個說明:
第一步:前期準備
前期做好四類準備,其中,兩類必備,兩類不必須、建議準備:
1.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必備)。
訂立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所有遺囑形式的最基本前提。
去三甲醫院、或者司法鑒定機構對訂立精神狀態做一個評估或鑒定,拿到報告證明訂立人思維意識沒問題。
2. 遺囑材料的準備(必備)。
包括:
訂立入遺囑的財產類證明(包括房產證、銀行卡等)。必須確保財產屬于個人合法財產。
訂立人身份證明、繼承人身份證明。
3. 錄音錄像設備(建議,不必備)。
針對代書遺囑,必備。
針對自書遺囑,不必備。但是建議全程錄音錄像,作為有力的輔助證據。
4. 無利害關系見證人≥2人(建議,不必備)。
針對代書遺囑,必備。
針對自書遺囑,不必備。但是建議采用,屬于訂立過程的“人證”,有利于增強法律效力。
第二步:遺囑訂立
具體不同遺囑形式、如何訂立就不再展開細說,這里重點介紹幾個要點:
1. 公證遺囑。不需要過多考慮,上述1、2項材料準備齊全之后,預約好公證處時間,直接辦理,全程由公證員指導,按照他們的要求操作即可。
2. 自書、代書遺囑。要確保書寫內容、格式規范。如果錄音錄像,要保證全程;如果有見證人,也要全程見證。
第三步:遺囑保存
保管內容包括了遺囑本身的保存、訂立過程證據的保存。
從最終形成的結果上來講,一共就兩大類:一個是遺囑這張“紙”,一個是訂立過程的證據。注意,這兩點上,全部要原件,不能有任何修改痕跡,必須要避免這方面的質疑風險。
因此,上述兩類資料的保管必須要妥善處理好。具體保管上,可以委托保管(現在有專門的存檔機構),也可以自行保管(但是一定要注意私密性)。
如何辦理合適?
“合適”是一個比較寬泛的概念,簡單分兩個維度提供一些建議:
1. 從效力角度考慮:
能訂立公證遺囑,建議訂立公證遺囑。
在我國繼承法中明確規定,公證遺囑在五種遺囑形式中效力最高。而且,訂立公證遺囑對于訂立人來講,有幾個好處:(1)自己不懂如何訂立也無所謂,只要符合訂立條件,由公證機構幫助訂立;(2)費用并不高,不至于像很多朋友抱怨的、公證處就靠這個收費;(3)在某些地方(相對少數),憑借公證遺囑可以直接辦理繼承過戶,后續會節省一些手續。
但是,訂立公證遺囑的預約時間可能會比較長。這個具體咨詢當地的情況吧,不一而論。
此外特別提醒:其他形式的遺囑,同樣合法有效,這一點切記。只是具有多份遺囑的情況下,公證優先而已。
2. 從過程復雜度考慮:
“自書遺囑”是相對比較簡單的。只要訂立人了解遺囑書寫的格式內容要求、并且會寫字,完成一份遺囑還是比較容易的。
簡單理解就是,“自書遺囑”是自己對自己負責,“公證遺囑”或者“代書遺囑”是很多人對自己寫的負責,復雜程度是不一樣的。
您好!
遺囑繼承,按照現行《繼承法》規定,需要區分幾種情況,決定了提供的證明材料、辦理手續不同。
首先提示一點:目前情況是,即便遺囑是完全合法有效的,單憑遺囑也不能直接繞過其他繼承人、直接辦理遺產繼承。遺囑的作用,就是指定繼承人,僅此而已。繼承該怎么辦還怎么辦。
以下分三個方面說明一下:
情況一:如果所有繼承人均認可遺囑
這種情況下,與遺囑是否“合法、有效”沒有什么太大關系。這時候,意味著繼承人之間沒有爭議。需要的證明包括:
- 財產證明。遺囑中標明的財產,要有相關憑證,例如房產證、銀行卡、存折等。
- 身份證明。所有法定繼承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不需要第二順序繼承人。否則,要第二順序繼承人的)、而不單純是遺囑繼承人的身份證明,主要是身份證。
- 親屬關系證明。所有法定繼承人(同上)的親屬關系。可以在原單位、檔案管理所在地開具。
- 死亡證明。包括遺囑訂立人的死亡證明、以及所有繼承人中去世人的死亡證明。
拿著這些證明,去房產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手續。
注意,要求所有繼承人到場,無法到場的可以委托辦理。拿到《繼承權公證書》之后,再去財產管理部門辦理財產的過戶手續。例如,如果涉及到房產,就要去房產所在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房產過戶。
情況二:對遺囑產生質疑。但是如果認定了遺囑的真實、合法性,繼承人之間就沒有爭議了。
這種情況下,遺囑繼承人必須要提供能夠證明遺囑合法、有效性的證據。
如何證明遺囑是真實、合法有效的?簡單說一下:
1.公證遺囑。如果是公證遺囑,一般來講問題不大。有公證處的章是最重要的。
2.自書遺囑。
- 訂立人在訂立時的精神狀態證明。要證明訂立人在當初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并且是出于自己意愿訂立的遺囑。
- 筆跡。訂立期間的筆跡,用以證明遺囑確實是訂立人自己書寫。
- 如果有見證人(不強制),要有見證人能夠出庭作證,訂立時工作做的比較到位的,最好有當時見證人的見證書。
- 如果有訂立過程的錄音錄像(不強制),要提供相應原件。
- 其他認為有利于證明遺囑的證據。例如,訂立人在遺囑中捺印了,最好就要有指紋證明;訂立人寫完遺囑之后拍照了,就要有原始照片。等等。
當然,遺囑內容的書寫必須要合法、規范。這個靠遺囑本身就可以做出證明。
3.代書遺囑。
要求的證明材料與上面基本類似。但是,見證人是必須的。而且必須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其中一人代書,其他人見證。
4.錄音遺囑。必須要有見證人和音視頻原件。
5.口頭遺囑。這種遺囑形式的適用范圍比較狹窄,只能在危急(例如病危)時刻采用,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
如果證明遺囑合法有效,其他繼承人不再有爭議了,那么,就按照第一種情況的提示準備材料、辦理手續。
情況三:質疑遺囑,且都證明了遺囑合法有效,其他繼承人依然要求繼承。
這種情況,意味著繼承人之間發生糾紛了。
這時候,遺囑就非常重要。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按照情況二,先要看遺囑的合法有效性。其次,在打官司過程中,根據法院提出的材料證明要求準備。
打完官司之后,法院會出具一個《法院判決書》。判定的繼承人,憑著這個判決書,再去財產管理部門,辦理財產過戶手續。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立遺囑需要什么手續“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