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不判刑嗎
刑事拘留不判刑嗎
依我之見:刑事拘留以后的‘’處理結果‘’決定了是否算留案底。
A,如果刑事拘留后警方在規定的法定時限內依法向檢察機關提請批準逮捕和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隨后提起公訴丶參與庭審,法院最后對這名當初刑事拘留之人判處了刑罰,這結果就留下了案底。
B,如果刑事拘留以后,警方提請檢方批準逮捕而未批準,而將刑事拘留變更為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偵查終結后警方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丶提起公訴,法院對當初刑拘的這名被告人判處了有期徒刑宣告了緩刑,這一結果仍留下了案底。
C,如果刑事拘留后,檢察機關在警方移送審查起訴,經審查犯罪嫌疑人行為構成犯罪,但同時又具有法定減輕丶免除處罰的情節,比如投案自首丶立功丶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丶且具有刑法第四丶五章因鄰里糾紛引起的輕微刑事犯罪或非職務犯罪類的過失犯罪符合《刑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程序‘’規定,經檢察機關主持刑事和解達成協議并履行賠償責任,經受害人諒解和請求,檢察機關最后對這名當初刑事拘留的人作出了‘’微罪不起訴決定‘’,這名當初被刑拘之人仍然被視為留有案底。
d,如果被刑事拘留后,警方偵結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并經檢察機關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丶合理懷疑不能排除,不符合起訴條件,最終檢察機關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根據‘’疑罪從無‘’的刑事司法原則,這名當初被刑拘之人的行為就不屬于留下案底。
e,如果被刑事拘留后,經警方偵查確認被拘之人之行為依法不構成犯罪,或者犯罪行為不是被刑事拘留之人所為而依法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這種撤銷案件的結果依法也不是留下了案底。
綜上所述:前A丶B丶C的刑事拘留以后的處理結果都依法認定其行為均己構成犯罪也就‘’留下了案底‘’,而只有d丶e兩種處理結果均不構成犯罪才是法律意義上的‘’沒留案底‘’。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不一定不能,抓了不一定定罪,不定罪不一定能看,得看是誰去看 .
刑事案件完整程序要經歷三個機關:公安局、檢察院、法院,也就是公檢法,民間稱為做菜的、端菜的、吃菜的。
刑事犯罪違反的是刑法,雖然也是違法,但要比其他違法嚴重,因為觸犯的是國家暴力統治秩序和機器,所以被稱為犯罪,要比侵犯個人利益嚴重很多,所以當一個人被刑事拘留的時候,都成了xxxx罪的犯罪嫌疑人,前面修飾語都是涉嫌xxxx。
公安局做菜,是指針對一起案件進行偵辦調查,搜集證據以達到立案起訴審判的標準,把犯罪相關事宜都調查完畢,確定罪名在法律上成為偵查階段,這個階段被刑拘的人叫“犯罪嫌疑人”,為什么呢,在法院宣判定罪以前,任何人都不是罪犯,公安覺得他犯了什么罪,證據搜集完達到定罪量刑的程度就移交給檢察院,叫作審查起訴。
檢察院端菜,是指檢察院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公安把案件證據材料移送給的檢察院,檢察院審查是否符合起訴標準是否提起公訴,在嫌疑人被抓之后一個月內公安還要申請檢察院批準逮捕才有后面的程序,一起提起公訴以后,犯罪嫌疑人就變成了被告人。
法院吃菜,是指經過公安偵查、檢察院公訴之后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刑事犯罪經過前兩個程序基本上事情都已經八九不離十了,即便被告人委托了辯護律師辯護方案也是在檢察院證據基礎上進行設計展開,甚至是焦點問題也是能提前預判的,更何況是在法院的掌控下讓控辯雙方交鋒,所以怎么審都以法官為準,進度節奏都是如此,審批之后判決生效才是定罪量刑生效,這時候被告人就變成了罪犯。
定罪是在審判階段完成的,是在證據充分、證據鏈完整的情況下確定的,如果辯護律師做了無罪辯護而且還成功了,即便真的做了也仍然無罪,比如美國的辛普森案,我國是沒這種環境的也不可能。
至于家屬探監是不可能的,只有在宣判以后才可以,因為定罪量刑以后,家屬就無法進行串供什么的,但為了保障嫌疑人的權利,法律賦予了他委托律師的權利,在他被刑事拘留以后,他和他的直系親屬就可以委托律師,所以家屬不可以探監,而律師可以會見嫌疑人。
刑事拘留,大部分都是會被判刑的。
一個人如果犯了法,警察把他投進看守所,頭三十七天,是一個搜集落實證據,完成檢察院批捕的階段,如果在這三十七天內,能夠取保候審,基本判處緩刑的可能大些。
如果在這三十七天內,沒有辦理取保候審,那就只能等著檢察院提審,然后是法院提審,最后就是開庭,開庭后十天左右,判決書才會下來,如果不服判決結果,犯罪嫌疑人有一個申訴過程,但是,大部分的申訴都是沒有用的,都會維持原判。
罪行較輕的,還有那些在看守所關押時間過長的,大多都會留在看守所,在那里干點雜活,如果刑期剩余超過六個月,都會送到各省市的監獄。一般女性罪犯,都會送到省的女子監獄,其他男性犯人,會根據刑期長短,首先送到入監隊,接受一個月左右的入監前的教育,入監隊再根據每個犯人的刑期,搭配送到下屬各個監獄。
目前國內的形勢,只要被刑事拘留,基本都會被判刑,那些極其個別的冤假錯案,畢竟是極少數的。
以我的經驗來分析,刑事拘留是最最最嚴重的一種拘留,情節比行政拘留、司法拘留要重,下步就不好說了。
行政拘留在行政處罰是嚴厲的,區、縣級公*機關有權做出的,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人采取的措施。被拘留人一般不會留下案底,對升學和考公職沒有影響。
司法拘留由人民法院做出,主要是對妨害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嚴重的強制措施。
刑事拘留則是最嚴重的拘留形式了,一是案情重大,為犯罪嫌疑人;二是在緊急情況下,通過拘留防止脫逃。
刑事拘留的前提是沒有時間辦理完批準逮捕手續下采用的非常手段,而且非常有效果。有些嫌疑人在刑事拘留后被批捕,緊接著由檢察院公訴再到上庭接受審判。
刑事拘留的人不一定都會被逮捕,隨著案件的調查,在證據不足時或偵查發現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嚴重時,有直接釋放和采取監視居住等情況。
因此,當聽說人被刑事拘留的時候,基本上都是緊急情況下采取的措施,然后經過補充偵察、固定證據,形成完整的卷宗,上報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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