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公證需要雙方到場嗎
結婚證公證需要雙方到場嗎
辦理結婚公證是需要兩個人一起去的。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自愿結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結婚當事人須持的證件: 辦理結婚公證書應提供的證件:1、申請人本人身份證、戶口薄或其他身份證明,申請人在國外的需提供護照復印件;2、申請人的結婚證;3、申請人應提供夫妻雙方合照的大一寸相片四張;4、夫妻雙方一方死亡的應提供死者的死亡證明,死亡證明可由醫院或公安機關簽發,也可由殯儀館簽發的死亡證或火化收款單據或有記錄死者日期的戶口簿等。擴展資料:公證資料的特殊情況:1、中國公民應持下列證件:本人的戶籍證明;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單位、企業單位出具的記有本人基本情況和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2、外國人須持以下證件: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如外國人一方為在華僑民,須持下列證件: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本人戶口所在地有關單位出具的證明,對證明的要求與上述中國公民一方須持的第二類證件相同。
需要辦理一人名字房產證,再有兩人持有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該住房一方名字房產證,到本地公證處,辦理住房產權公證,明確住房屬于登記人個人所有,雙方簽字按手印,做公證, 得到公證書,住房就屬于登記人個人所有,、和配偶無關了
婚前財產公證去公證處,雙方都要到場,還要提供需要公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 婚前財產公證,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當事人應當向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協議書(可在律師指導下完成);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 法律角度來看,婚前財產公證起到一個證據作用,以減少發生糾紛的可能。兩人結婚并不是所有財產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一般來說,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比較難舉證的財產,需要婚前財產公證。像不動產,如房子、汽車等,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而產權隨時處于變動的動產,像存款、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說明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 舉個例子,如果一方婚前有一套房產,結婚期間,房子拆遷,這筆補償款就是個人財產。 拿到這筆補償款后,如有必要,就要及時婚姻財產公證。因為錢是動產,如果不公證,發生糾紛就很難說清是誰的。說不清楚的錢,要算共同財產。
謝謝邀請。
如果我有房有不菲的存款,還有一個孩子。一次邂逅,認識了同樣離異的男士,他和我一樣有房有車有存款,也有一個孩子。經過一段相處,我們彼此了解相愛,準備步入婚姻殿堂。
為了我們婚后生活的美滿幸福,不給我們雙方和孩子的將來,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問題,我會與他就婚前財產問題簽訂一個書面協議,但我不會去公證。
首先,我們結婚是出自內心的愛,而不是貪圖對方的家產。我們對對方的孩子雖然看起來很好,但畢竟不是自己親生。孩子長大懂事后,難保沒有什么別的想法。
其次,協議寫明男女雙方原有位于何處面積多大的房產歸各人,不變更產權關系。雙方的孩子不繼承對方的房產。各人房產證由各人保管。
第三,規定婚前各人存款歸各人,存單由各人保管處分。當然,一方愿意向另一方贈送若干存款另當別論。
第四、規定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及居所地,產權是否變更,一方逝世另一方及孩子的繼承等問題。
最后寫上違約責任。並由夫妻雙方及證人簽名蓋章,以示嚴肅。
春節走親訪友較忙,拖至晚上回家才寫,請網友理解。
祝各位新年快樂,2019年平安順遂。
受托人不需要到場,但委托人必須到場。
辦理委托書公證應由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等身份證明材料,帶上委托書到公證處,在公證員面前親自在委托書上簽名按指印。
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上內容主要就是“某年某月某日,某某來到我處在前面的委托書上簽名按指印”。
委托書一般要寫清楚委托人、受托人的個人信息(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現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等)、委托原因、委托事項、委托期限、是否有轉委托權等等。
如果要求辦理委托公證的機構有固定模板的話按模板制作,如果不知道怎么寫也可以到公證處后由公證員代為制作委托書。
由于委托書上要寫明受托人的個人信息,因此最好能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擴展資料:
委托書公證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受理:
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2、申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3、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范圍;
4、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該公證機構在其執業區域內可以受理公證業務的范圍。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條件的,公證機構應當受理。
對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請人。對因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可以受理該公證事項的公證機構申請。
參考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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