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承擔什么風險
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承擔什么風險
法人代表,也可稱為法人的授權代表,不是固定的,可以是任何人,主要取決于法人的授權,這個授權可以一事一授權,也可以是一攬子事項的授權。那么當法人代表有什么好處呢?首先,法人代表是指根據法律,其行為被視為法人的行為,其行為所產生的一切法律權利和義務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因此,法人代表在授權范圍內做出的行為視為法人的公司行為,由法人對外承擔責任;其次,當法人代表,獲得法人授權后,可以更方便的對外進行經濟活動,促進公司發展;再次,當法人代表,可以掌握一定的話語權,在處理一些緊急事項時,可以代表法人做出決策;最后,本律師還是提醒一下大家,雖然當法人代表存在很多便捷之處,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風險,比如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權違法法律法規存在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1、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并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2、企業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職責;
3、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托。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4、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5、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是代表企業法人的法律文書。
二、法定代表人的常見法律見險
1、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的民事責任
(1)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應由公司對外承擔責任
《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通常理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屬履行職務的行為,由此而產生的相關民事責任,均由公司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個人并不會因其職務行為而需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并且,如果法定代表人從事越權行為,而該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即第三人有足夠的理由相信與之交易的對方是代表法人行為,法人也應就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向第三人承擔責任。
(2)因法定代表人故意或過失而給公司造成損失,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對該損失予以賠償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p>
因此,如果公司的損失是由于法定代表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而造成的,即使法定代表人是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在公司對外承擔相關責任后,公司也有權就其損失要求法定代表人予以賠償。
(3)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一條[1]、第一百四十九條[2]規定,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勤勉義務,損害公司利益的,應當對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如法定代表人存在上述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當然應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如果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違法或侵權行為,損害公司利益,除實施上述行為的相關人員需承擔責任外,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參與了相關交易的決策或簽署了相關文件,則很可能被認定與相關侵權人構成共同侵權,亦須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除非法定代表人在相關董事會決議表決時已明確提出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或者法定代表人對相關人員的侵權行為并不知情且無過失。
2、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的行政責任
《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根據上述規定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在某些情況下,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就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承擔行政責任。除非,法定代表人可以舉證證明,其對公司的行為并不知情,且主觀上沒有過錯亦不存在失職。
3、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
通常而言,對于公司從事的犯罪行為,應由公司承擔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并不因此而承擔刑事責任。但在我國《刑法》規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可能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例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偷稅罪、侵犯著作權罪、非法經營罪等。
而對于上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具體范圍,雖然法律未明確規定,但是司法實踐通常均將法定代表人認定屬于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并據此判定法定代表人對公司的行為亦應承擔刑事責任。
4、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采取的強制措施
當公司進入破產程序、被申請強制執行或欠繳稅款時,在特定情形下,司法、行政機關有權對法定代表人采取相應強制措施。
(1)公司有未了結的民事訴訟或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司法機關可對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等強制措施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七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限制出境?!?/p>
根據上述規定,在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被申請強制執行時,人民法院可以對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的強制措施。
此外,根據《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準出境:……(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實踐中,如公司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法院亦可對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的強制措施。
(2)如公司進入破產程序,法定代表人未經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在企業破產程序中,法定代表人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此外,在破產程序中,法定代表人還應承擔相應義務,如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3)如公司欠繳稅款,稅務機關可以對法定代表人限制出境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因此,如果公司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限制出境。
附:關于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的登記管理,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企業法人登記(包括公司登記,下同)中法定代表人的登記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簡稱法定代表人)經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八)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產生、免職程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法人組織章程的規定。
第六條 企業法人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應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對企業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文件;
(二)對企業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
(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第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換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議,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開的,可以由半數以上的董事推選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資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決權的股東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會議,依法作出決議。
第八條 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出現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該企業法人應當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第九條 法定代表人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法人組織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
第十條 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隱瞞真實情況,采用欺騙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資格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登記,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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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法定代表人有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企業登記機關檢舉。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關問題的答復
工商企字[2000]第140號
內蒙古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有問題的請示》(內工商函字[2000]91號)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1999年6月12日國務院批準修訂,1999年6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條90號發布),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有限現責任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應由公司章程依法作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修乞討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按出資歷比例)的股東通過。
二、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更換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東會作出決議。原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股東會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開的,可以由該公司出資最多或者持久有最大股份表決權的股東(單個股東)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會議,依法作出決議,否則,企業登記機關不予辦理變更登記
做企業法人不僅有風險,而是風險很大,企業違規、偷漏稅、企業負債等一切與企業有關的責任,最后都要法人代表承擔。準確地說你是法人代表而不是法人,法人是你的公司
法人代表風險如下: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在《民法通則》第49條有規定: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也即是說,法人代表(就是指公司的董事長之類的執行機關)的大多數合法經營都會被視做企業法人的民事行為,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從事企業法人在登記時核準的相關經營,合法經營,并在企業破產、解散或撤銷時,及時登記公告,法人代表是不會承擔責任的。
人要承擔的風險:
1、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的責任主要源于“單位犯罪”。單位犯罪的,單位要承擔罰金責任,許多情況下還要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2、民事責任。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法定代表人一般不需要直接承擔民事責任。
法定代表人有以下風險:(一)民事責任1、損失賠償責任。因法定代表人的故意、過失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而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有權就該損失向法定代表人主張賠償責任。2、法定代表人濫用職權所獲取的收入歸入公司。(二)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的行政責任如果公司存在非法經營、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作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法院可以直接對其進行罰款,同時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當然,法定代表人不知情且無過錯的除外。(三)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如下:一般情況下,對于公司的犯罪行為,應由公司承擔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并不因此而承擔刑事責任。但是考慮到多數情況下公司犯罪是按照公司主管人員的意志而實施的,因此,公司犯罪時不僅僅會處罰公司,很多情況下還會追究主管人員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我們稱之為雙罰制度。在雙罰制度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通常會被理解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 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二) 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三) 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四) 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五) 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六) 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公司法定代表人榮光的背后,究竟有哪些風險?看童律師一一解答。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職權,以公司的名義行事,其行為視為公司所為,由公司承擔責任。
但法定代表人在特定情況下,也要承擔民事、行政或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1. 若公司的損失,是因法定代表人違反法律法規等造成的,即使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是在執行公司職務,公司在對外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要求法定代表人賠償公司損失。
(《公司法》第149條)
2. 若公司損失是因法定代表人參與相關交易決策或文件簽署等造成的,可被認定為共同侵權,亦須承擔賠償責任。
除非法定代表人明確提出異議并有會議記錄,或者有證據證明其對該行為不知情且無過錯。
(《公司法》第21條)
【行政責任】
公司存在非法經營、虛假注冊、偷稅漏稅、抽逃資金等行為時,不僅公司要被行政處罰,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民法通則》第49條)
【刑事責任】
《刑法》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偷稅罪、非法經營罪等罪名,除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要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司法實踐中,通常將法定代表人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風險防范建議】
1. 增加免責條款
在章程、股東協議、合作協議中增加免責條款。
章程增加: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其職責范圍內的行為或不當行為,免除個人責任,除徇私舞弊、嚴重玩忽職守、肆意瀆職或故意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外。
2. 集體決策
章程規定:股東會或董事會集體決策事宜,除非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即視為公司決策,法定代表人無需承擔責任。
對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也應明示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
3. 購買責任保險
目前,保險公司均有公司高管責任保險,當法定代表人因職務行為需要承擔責任時,可以由保險公司予以賠償,避免個人財產損失。
證監會《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39條
如有相關疑問,可關注—私信
好處:
- 如果是你自己的生意,自然自己就是法人代表,生意的收入都是由你自己支配。
- 如果是別人的生意,邀請你做法人代表,你的好處是需要你跟對方商談的,簡短說。就是好處要你自己去爭取。
風險:
公司出現問題,需要你負法律責任。(諸如產品質量缺陷、虧損等等)。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承擔什么風險“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